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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有关买卖租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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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即使房屋所有人发生变动,合法的租赁关系不受影响。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房屋被没收、征收、抵押权已登记、被查封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如果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履行原租赁合同,承租人需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帮助。

法律分析

承租人在租房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房屋所有人把房屋抵押给第三方的情况,当房屋所有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会行使抵押权,这时有的债权人会让承租人搬出房屋,不再租赁。

我国《民法典》在第725条中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作出了规定:“租赁人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叫“买卖不破租赁”,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让与他人,对合法的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的影响,新的房屋所有人不能以其已成为房屋的所有人为由,要求承租人返还房屋,不仅如此,合法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效力也不受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首要原则就是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出租人已经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合法有效的占有房屋;且是因为买卖、互异、赠与、投资、抵押权实现、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原因,使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租赁房屋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以下三种情况就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一)租赁的房屋因被没收、征收发生所有权变动;

(二)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使用买卖不破租赁妨害抵押权实现的;

(三)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依法查封的。

在这种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依据该条款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这样一来,抵押权人在债权无法实现时,将抵押物变卖,购得该抵押物的买受人不受原租赁合同的约束。因此,只要买受人不愿履行原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就不得以租赁关系的存在来对抗买受人。

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租房过程中,遇到了房屋所有人将房屋转给他人,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取消租赁合同的,一定要用法律途径的手段合法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如果是自己无法协商处理的纠纷,是可以聘请专业的人士来帮助我们处理请求损害赔偿的。

结语

在租房过程中,若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且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可能要求承租人搬离房屋。根据我国《民法典》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不受房屋所有权变动的影响。但该原则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况,如房屋被没收、征收、查封等情况。在先抵押后出租的情况下,抵押权优先于承租权。如遇到争议,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五十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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