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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责任人难以确定怎么办

来源:宝玛科技网

高空坠物责任难以确定时,可以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获得相应赔偿,也可以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高空坠物,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同时,当事人可以购买高空坠物险或人身意外险。

法律分析

如果高空坠物责任人的身份难以确定,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孩子高空抛物谁担责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小孩子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因高空抛物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小孩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三、高空坠物保险种类

1.高空坠物险,当事人因为高空坠物受伤的时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然后保险公司再找侵权人赔偿;

2.人身意外险,高空坠物对于受害者来说属于意外受伤,所以可以购买人身意外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拓展延伸

标题:高空坠物责任认定问题

高空坠物是一种严重的人身损害事件,给受害人和其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痛苦。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空坠物事件时常发生,而责任认定问题也成为了困扰许多人的难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对于高空坠物责任认定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首先,需要确定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如果无法确定,则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其次,需要确定具体是建筑物本身还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导致了他人损害,如果是前者,则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后者,则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总之,对于高空坠物责任认定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空域安全保卫区进行风筝、孔明灯、热气球、飞艇、动力伞、滑翔伞、三角翼、无人机、轻型直升机、航模等升放或者飞行活动。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七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有关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的经费负担予以保障。

草原防火条例(2008-11-29) 第二十六条 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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