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几个因素: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是否提醒当事人注意和详细说明,以及是否造成人身损害或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明确写明原因、对象和具体情形,并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合同免责条款分为责任和免除责任两种类型,但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性要求更为严格。总之,免责条款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况下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以下情况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1.显失公平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
4.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合同中免责条款怎么写
合同中免责条款应写明:免责的原因;免责的对象;免责的具体情形。免责条款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免责条款不的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并且采用特别的标识对与他利义务相关的内容提请当事人特别注意或者加以说明。
三、合同免责条款的种类
合同免责条款基于不同的目的,可以分为责任条款和免除责任条款两大种类:
1.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结语
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免责条款显失公平,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利益,造成不平等地位,即显失公正,该条款将被视为无效。同样,如果免责条款以欺诈、胁迫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也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免责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免责原因、对象和具体情形,并遵守法律和公序良俗。根据目的不同,免责条款可分为责任和免除责任两种类型。虽然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在实践中通常将两种条款统称为免责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