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可以无需征得配偶同意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对于婚外情人接受的财物,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善意“第三者”只需返还现存的财物,而恶意“第三者”则需返还所得利益。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中,应保护无过错一方,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
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有权将约定属于自己的财产给予他人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据此,给予婚外情人的财物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如借贷等关系,应属于赠与。该赠与行为因对方实际接受财物而完成,赠与人事后无权请求返还。
在返还财产的范围上,应综合考虑“第三者”的主观善恶。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况下接受财物,其主观是善意的,其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还,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还已消耗掉的接受财物,仅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即可。
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交往并取得财物,在主观上具有恶意,那么,其还应负“所得利益”的返还义务,即如果接受的财物不存在,“第三者”返还义务却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财物时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则可根据其知情的时间来界定,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因第三者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2、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于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4、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依法支持、保护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给予尽量的照顾。
5、在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等方面,应多照顾无过错一方,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于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结语
在约定夫妻财产制下,夫或妻的赠与行为应根据第三者的主观善恶来确定返还范围。如善意的第三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财物,仅需返还现存的接受财物。而明知有配偶并取得财物的恶意第三者,则应返还所得利益。对于因第三者介入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应保护无过错一方的权益,妥善处理子女、财产问题,并可判决有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经济补偿。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