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近亲属的; (二)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四)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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