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名为《关于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更好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的意见》。这份通知对适用范围的细节进行了更加详尽和具体的阐述,并首次明确表示在应急维修方面可以走绿色通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买房就已提前缴纳,但常常无法使用,在新下,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住宅维修金?有怎样的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
在2015年10月,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名为《关于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更好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的意见》。这份通知不仅对适用范围的细节进行了更加详尽和具体的阐述,还首次明确表示在应急维修方面可以走绿色通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买房就已提前缴纳,但常常无法使用,在新下,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住宅维修金?有怎样的申请条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什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根据2007年出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无论是购买商品住宅或非住宅,还是出售公有住房,业主都应按一定比例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哪些情况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金?
《通知》首次明确规定,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对长期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业主也可以将维修资金用于维修、更换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在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助老设施等。
《通知》还首次细化了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具体内容。以往像房屋本体的屋面及外墙防水、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以及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配套设施建设,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申请使用住宅维修金?
《通知》提出了四种表决方式:
一是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
二是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
三是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
四是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1/3”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但前提条件是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上述表决方式作出事先约定。
《通知》还规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使用范围不明确,使用渠道不畅,审批程序繁琐……以后这些使用住宅专项维修金的大难题可以避免了,购房者再也不用和物业以及相关部门纠缠。
拓展延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绿色通道及申请流程是保障住宅业主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的,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绿色通道是为了保障住宅业主在紧急情况下维修和保障住宅正常使用而设立的一项制度。绿色通道的申请流程一般为: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绿色通道的实施,旨在提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效率,减轻业主负担,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推动住宅业主自治和参与。同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维修绿色通道的实施,也有利于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业主的满意度,促进住宅小区的和谐稳定。
结语
2015年10月,住建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表示在应急维修方面可以走绿色通道。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针对老旧小区和电梯亟待更新改造但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鼓励业主使用维修资金对长期失修失养、配套设施不全、保温节能缺失、环境脏乱差的老旧小区进行更新改造,业主也可以将维修资金用于维修、更换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在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加装电梯以及助老设施等。此外,《通知》还首次细化了老旧小区更新改造的具体内容,以往像房屋本体的屋面及外墙防水、结构抗震加固、门禁系统增设、门窗更换、排水管线更新、建筑节能及保温设施改造等,以及道路设施修复、路面硬化、照明设施更新、排水设施改造、安全防范设施补建、垃圾收储设施更新、绿化功能提升、助老设施增设等配套设施建设,都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住宅维修金可以通过业主将表决权委托给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代为行使的委托表决方式、一次性表决通过、分批使用资金的集合表决方式、将未参与投票的业主投票权数计入赞成票的默认表决方式、持反对意见业主占“双1/3”以下视为表决通过的异议表决方式等方式进行。使用范围不明确,使用渠道不畅,审批程序繁琐的问题将得到解决,购房者再也不用和物业以及相关部门纠缠。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