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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当事对判决不服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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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当事对判决不服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对人民的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程序。

上诉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提起变更或者撤销该未生效裁判的请求所引起的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提起上诉,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第一,只有原劳动争议诉讼一审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及一审的判决认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因此,提起上诉一定要把握好上诉期间。

第三,须提交上诉状。提起上诉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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