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当事人因此遭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简答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1)依法执行职务;(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不可抗力;(5)受害人的过错;(6)第三人的过错。 简答姓名权的内容:(1)姓名决定权(2)姓名使用权 (3)姓名变更权 简答侵权责任的特征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3)侵权责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 简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且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1)在受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 (2)以合理的价款有偿转让
(3)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4)转让合同有效 简述债的保全制度
债的保全属债的担保。它是为弥补特殊担保及强制执行等民事制裁的不足而设立的。
(1)债权人的代位权 指债务人享有第三人的权利而又不积极行使,致使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危害债权实现,债权人有权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即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利的权利。(2)撤销权。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害及债权,债权人有权以诉讼程序申请予以撤销的一种权利。 动产的交付方式
动产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的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
(2)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让与动产物权时已经因其他原因而占有动产时,在让与合意成立时,即产生交付的效力。(3)占有改定是指在让与动产物权时,让与人仍将继续占有动产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可以订立契约,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同时受让人已经取得物权。
(4)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是指让与对于特定第三人的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并告知占有人同受让人交付该动产,以代交付。 *相邻关系有哪些种类?
(1)因防止损害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环保关系、相邻防险关系。 (2)因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用水关系、相邻排水关系。
(3)因使用邻地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包括:相邻通行关系、相邻管线设置关系。
(4)建筑物相邻关系。包括:因建筑物通风、采光而发生的相邻关系,相邻建筑物之间通行关系。
(5)相邻地界关系。包括:因界标设置而相邻关系、工界建筑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因越界竹木而发生的相邻关系。 诉讼离婚的概念及适用情形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诉讼离婚适用于下列情形: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双方自愿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3)双方都同意离婚,但一方不在国内居住,或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或被、而无法亲自去办理离婚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且为法律所承认的事实婚姻的。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指民事主体对自己在民事活动中违法民事义务所应当承受的民事后果。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为基础,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人的权利为目的。(3)民事责任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 (4)民事责任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5)民事责任具有财产性。 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4)男女平等原则,此外继承法中还体现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简述债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债的种类主要有:
(1)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债可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按照债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3)按照债的主体数量多少的不同,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按照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对债权或债务的承受情况,多数人之债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按照债的标的是否可由当事人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6)按照两个相互联系的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造成的下落不明,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2)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3)须经宣告 简述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所为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直接表明了被继承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故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的发生根据,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 (3)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简述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的特征: (1)共有的权利主体是多数人。 (2)共有的客体是同一项财产。
(3)共有既有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有共有人与非共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论述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以及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不论有无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的特征: (1)是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2)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
(3)是由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以及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有无过错均构成侵权行为的行为; (4)是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5)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简述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的单位取消指定
(4)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简述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特征: (1)地役权的权利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 (2)地役权的权利客体通常是土地
(3)地役权的目的是权利人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5)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6)地役权具有期限性 简述不当得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而使他人遭受损失。(1)一方取得利益;(2)他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和受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一方取得利益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根据。 简答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4)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简述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2)损害事实(3)加害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过错 简答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肖像权的内容
(1)肖像制作权(2)维护肖像完整权(3)肖像使用权 简述债的消灭原因
(1)清偿;(2)抵消;(3)提存;(4)免除;(5)混同。 简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1)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2)对建筑区域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3)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论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则,它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作用体现为以下几点: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进行民事立法,完善民事法律的指导思想;
(2)民法基本原则对民法基本制度的完善、对单行法和特别法的制定具有统筹作用,使民事法律体系达到统一与和谐;(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正确解释民法和民事单行法条文涵义的准绳;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司法机关和仲裁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时据以裁判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抵押与质押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1)标的不同:质押以动产及权利为标的;抵押的标的除了动产和权利,还有不动产。 (2)抵押权的设立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而质押权的设立须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 (3)一物只能设立一个质押权;一抵押物可设立数个抵押权。 简述物权的法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利益。 (3)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管领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4)物权的设定必须公示。 简述民法上的物的特征
民法上的物,除了具有物的自然属性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 (1)物客观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民社会生活需要
(3)物具有排他的支配的可能性 (4)物必须有为人现实支配的可能性 简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论述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及成立要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以终止履行合同并有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
成立要件:(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债务的义务;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履行。 *论述效力待定行为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1)效力待定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2)与无效行为的区别:无效行为,其无效是自始确定的,不因第三人的承认而重新发生效力;同时其无效又是当然的,无须第三人实施拒绝来确定其无效。
(3)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可撤销行为,其生效效力在撤销前已发生,而不是处于悬而未决状态;撤销只是消灭该效力,而不是使未决效力得以确定无效。 *论述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1)目的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
(2)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定的权利; (3)以取得或者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4)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论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即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后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责任从其保护的对象范围和违反的根据区分,有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和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物权和知识产权后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指合同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原物、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10种主要方式。
*论述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经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
① 物权相互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
②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 (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状态的权利。 *论述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1)民事权利,是法律为保障民事主体实现某种利益的意思而允许其行为的界限。民事权利是一种自由权,意味着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意志自由,在这一范围内,他可以做他所希望做的事情。
(2)①按照民事权利的标的为标准,民事权利可以划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包括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② 以民事权利的作用方式为标准,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③ 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与从权。
④ 以权利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为标准,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⑤以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⑥以民事权利是否现实取得,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论他物权与自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自物权就是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他人的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
自物权是他物权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他物权是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所有权的必要方式,是财产所有权的权能和财产所有人分离的结果。他物权与自物权的主要区别是两者的客体不同,一个是自己的物,一是他人的物;自物权是完全物权,权利人可以行使法律所允许 的各种权能,他物权则是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除受法律外,还要受到来自财产所有人的某些。他物权在我国民法总则中被称为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包括自然资源的使用收益权、承包经营权以及采矿权等。 *论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无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他方当事人未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成立要件:
①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②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③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④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效力:在实体法上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和请求他方先为给付的效力。
(2)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给付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后给付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成立要件:
①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②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效力:发生阻却他方请求权的效力,但无消灭他方请求权的效力。
(3) 不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因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显著减少或者经营状况恶化而难以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抗辩权。成立要件: ①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 ②他方有难为给付的状况 ③他方未提供担保
效力:①中止先行给付 ②相对人提供担保 ③若相对人不提供担保,且在合理的期限内法定的难为给付的状况无改变,抗辩权的行使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