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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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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订立本合同。

一、 项目名称:河源市滨江大道首期工程(K5+320~K7+880二标段) 二、 工程地点:河源市区内 三、 工程规模:道路总长2.56km。

四、 承包方式:施工图总承包(即包工包料)。 五、 订立合同日期:2010 年 月 日 六、 承包范围与价格:

1、本项目照明工程施工图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内

容。

2、本标段照明工程合同价为人民币壹佰捌拾叁万元正(按甲方中

标价220万元下浮17%),税金由甲方承担。

七、 付款方式:

1、 每月进度款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70%支付,竣工验收合

格后付至最终结算价的95%,剩余5%待保修期满后30天内结清。

2、 签订合同10天内,甲方预付备料款10%(即18.3万元正),

备料款在结算支付95%时扣除。

3、 在进度款不能满足备料需要时,可预借部分备料款。 八、 结算方式:

1、如无变更,如期完成施工图全部内容及相关规格要求的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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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作为最终结算价。

2、如有变更,则以实际变更增(减)部分工程量(按08清单计价

规范)乘甲方中标单价下浮17%后作为合同价款增(减)费用。 3、变更增加部分无中标单价的,按08清单计价规范、广东06市政

工程计价办法及定额、河源市造价站公布的相应时期材料信息价(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须经甲方认可)组价下浮31.5%后作为最终结算单价。

4、由乙方施工失误或优化设计而增加的工程量不予增加费用。 5、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将结算书报送甲方。 九、 工期及质量要求:

1、本项工程于2010年10月30日前完成。

2、工程质量验收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必须达到合格)。 3、所有的施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应的技术标准规定。 4、路灯型号参附图XH-2802、庭院灯型号参附图XH-19902。 5、保修期为二年(本项照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十、 责任约定: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戴彬为本项工程质量监督人,负责本项工程的施

工进度、质量监督及进度款的审核。 2、协调各项工程的配合。

3、如施工图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乙方。 4、及时拔付工程进度款。 (二)、乙方责任

1、保质、按期完成本项工程。

2、包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者,乙方承担一切返修费用。 3、所有的施工材料需经业主、甲方、监理等相关人员验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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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承担原材料送检及费用。

5、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本项工程的竣工资料。

6、每月25日前报送该月进度款及下月计划完成工程量。 7、积极配合其他分项工程施工衔接要求。

8、合同签订后,应复核施工图,如发现有设计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二年内,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予以修复并承担一切费用。

10、承担施工期及保修期内路灯用电问题。

十一、 安全与文明施工约定:

(一)、安全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一切人身伤、残、亡事故的责任及经济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车辆与人员在场内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施工规定,损坏场内设施要照价赔偿。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遵守相关安全防护管理条工例。 (二)、文明责任:

1、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与甲方及各班组发生矛盾冲突。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文明施工管理条例。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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