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合同
(简称甲方)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简称乙方),定向培养研究生壹名。经双方协商,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名单:
姓 名 学 科 专 业 攻读学位 学制 起 迄 时 间
天体测量与天体力学 理学硕士 三年 2008.09-2011.07
二、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来源:
由甲方推荐本单位在职人员报考,乙方按规定标准录取壹名。
三、 培养与管理:
甲方在职人员被录取后,在学期间享受在职研究生待遇。入学时其人事、工资、户口等关系均保留在甲方。
在学期间,乙方按对其他研究生同样的要求培养甲方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甲方主动配合乙方做好研究生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学生完成学业后,乙方按规定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办理学位申请。
委托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如因病或其它不宜继续培养的事宜,由乙方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甲方共同商量后作出处理决定。
四、 培养经费:
1、 培养经费:每学年收取人民币:9000元(攻读硕士学位)或12000元(攻读博士学
位)。
2、 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每年8月份汇给乙方,方可办理研究生注册手续。如至当年9月底未收到汇款时,乙方有权停止对该生的培养。 开户名: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 帐 号:1001271509014467262 开户行:工行上海市华山路支行
五、 毕业分配:
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分配回甲方,并将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有关档案等关系直接寄给甲方。
六、 甲方承担下列职责:
1、 负责给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享受甲方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2、 配合乙方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尽力创造和提供下列第 项条件:
(1) 从未来岗位的需要,提出培养研究生的规格、知识结构和能力的要求; (2) 提供研究生论文选题的条件;
(3) 提供论文工作必需的资料、设备等条件; (4) 选派专家由乙方聘请为兼职指导教师。 3、 承担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培养经费。
4、 接收和安排毕业研究生工作,并保证其享受毕业研究生待遇。 5、 接收和安置中途辍学的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
七、 乙方承担下列职责:
1、 按本合同规定的生源录取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壹名。 2、 按研究生培养方案及甲方要求进行培养。
3、 负责将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党团关系等直接转至甲方。 4、 保证不截留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留我台或出国。
八、 共同条款:
1、 签约各方一致同意按照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有关条例进行培养,按照研究生学籍管理
办法实行管理,按照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学位申请授予手续。
2、 签约各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各项条款所列内容,并信守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本合同经各方盖章后即生效,生效日期按甲方盖章之日算起。在执行过程中如特殊
情况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必须与另一方协商同意,并另行备件后,方可变更。 4、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签订合同各方:
甲方(委托定向单位): (公章)
甲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甲方财务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培养单位):中国科学院上海天文台(公章)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