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区别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区别

来源:宝玛科技网


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一、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审批制是计划经济下的产物,它的核心应该是“审”,但缺乏了审什么?怎么审?达到什么条件就可以批这些公开、透明的内容。核准制是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体现公开、透明、依法行政的原则。因此新对如何备案、核准列出了详细的标准和程序。新明确了,国家和地方都要按照一系列的条件来核准或备案,如,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新建汽车企业项目投资总额不得低于20亿元人民币等。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是什么?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投资项目和使用性资金的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类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过去的审批制,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三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讲,实行核准制是我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作为《决定》的附件,公布了《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实行企业投资

项目核准制是投资改革的重大举措,其内容是:凡企业不使用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审批,而是针对少数重大项目和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实行核准制。有关部门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核准制与审批制的主要区别是:(1)直接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数量大幅度减少。核准项目的范围,由《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严格限定,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报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核准范围。(2)程序简化。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须向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而无需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3)管理的角度改变。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 模大小分别由各级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仅对重大项目和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

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规范核准制。要严格限定实行核准制的范围,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调整。《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目录》规定的范围。 - 4 -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有关部门要制定严格规范的核准制度,明确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办事效率,增强透明度。

(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自行制定。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参考资料:《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