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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参考标准(暖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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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参考标准(暖通)

1. 检查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 审查内容

2.1. 设计文件审查

2.1.1. 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2.1.2. 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2.1.3. 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2.2. 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

2.2.1. 地下汽车库排风;

2.2.2. 排风系统防火阀;

2.2.3. 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

2.2.4. 排风(烟)系统风口。

2.3. 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

2.3.1. 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

2.3.2. 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

2.3.3. 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

2.3.4. 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2.3.5. 有害气体排放。

2.4. 空调、通风设计审查

2.4.1. 系统设置;

2.4.2. 新风量、正压值;

2.4.3. 调节阀设置;

2.4.4. 保温材料的选用。

2.5. 锅炉房设计审查

2.5.1. 锅炉房布置;

2.5.2. 进户管设置;

2.5.3. 油、气系统的设置;

2.5.4. 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

3. 审查要点

3.1. 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

3.1.1. 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1.2. 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

3.1.3. 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3.1.4. 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

3.2. 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

3.2.1. 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

3.2.2. 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2.2.1.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3.2.2.2. 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3.2.2.3. 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廊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廊面积的2%。

3.2.2.4. 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3.2.2.5. 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

面积的5%。

3.2.3. 机械加压送风量及各部位的余压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3.2.4. 加压送风机的位置及新风入口处应不受火烟的威胁。

3.2.5. 排烟口应设在顶栅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3.2.6. 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在防火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在穿越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应设置防火阀。

3.2.7. 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3.3. 空调通风设计审查要点

3.3.1. 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应合理、相关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功能要求。

3.3.2. 通风空调系统应注意空气品质,合理设计新风、排风系统,且按房间性质控制其正压或负压值。

3.3.3. 室内保持正压的空调房间,正压值不应大于50Kpa。

3.3.4. 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须的调节风阀,满足风量分配的要求。

3.3.5. 各风口形式和位置布置应合理,满足气流组织的要求。

3.3.6. 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3.3.7.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房。

3.3.8.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3.4. 锅炉房设计审查要点

3.4.1. 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过5m3 ,柴油不超过1m3。当锅炉总容量较大,1m3不足供应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过2m3。日用油箱间应设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设甲级防火门,并设灭火装置。

3.4.2. 锅炉房每层至少有2个出口。

3.4.3. 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有锅炉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3.4.4. 锅炉本体各连接管均应采用无缝钢管。

3.4.5. 排污须考虑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温措施。

3.4.6. 锅炉房内的噪声应满足职业卫生要求,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3.4.7. 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满足项目环评要求。

3.4.8. 当2台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共用烟囱,水平烟道的长度超过5m应有泄暴装置。

3.5. 设备材料选用审查要点

3.5.1. 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3.5.2. 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5.3. 禁止淘汰产品的选用。

3.5.4. 除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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