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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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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 2012年第2期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总第205期) 面 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 陈剑玲 摘要: 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于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传统 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无法满足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需要,网上争议解决方 式目前被认为是解决此类争议的最佳途径。为进一步完善网上争议解决方式,须结合 消费者跨境电子交易和网上争议解决的各自特点,解决裁判结果的可执行性、国际合作 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键词: 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 中图分类号:F713.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2—0154—03 随着网络技术的进步,消费者只要轻击鼠标 就能在全球范围内随意选择服务和商品。随着交 易的繁荣,争议的出现势不可免。由于在交易主 体、方式上均有特殊性,消费者跨境电子交易争议 与传统国际商事交易争议和经营者之间的跨境电 子商务争议在解决上存在着重大区别——试想对 于在亚马逊网站上购买价值仅为几十美元书籍的 跨境电子商务条件下的消费者争议类型比较 单一,一般以合同争议为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 型:卖方不交货的争议;卖方交货迟延的争议;卖 一、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之特性 方所交付产品的质量问题争议;卖方所述产品信 息虚假的争议等。由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特殊性, 相关的消费者争议存在如下特点:第一,争议数额 较小。据统计,最典型的跨境电子交易是在网上 购买DVD、书籍、衣服等,平均每笔交易额仅在 100—150美金左右;第二,争议数量巨大。随着 消费者跨境电子交易数量急剧上升,与此相关的 争议也日益大量涌现;第三,争议主体具有 性。消费者借助网络可以在全球自由选择商家, 买卖双方往往相距甚远且缺乏足够的了解。第 消费者而言,几乎无法通过昂贵而又繁琐的传统 国际司法程序来解决交易中的争议。争议解决体 系是否公平有效将直接影响消费者和经营者参与 跨境电子交易的信心,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 前景。本文拟分析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特点 及其对争议解决方式的要求,在现有实践的基础 之上,为此类争议的快捷、公平解决提供一点 建议 收稿日期:2011—10—17 作者简介:陈剑玲,女,浙江诸暨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北京154 100029) 陈剑玲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 四,消费者作为争议主体。这一特殊身份要求争 议解决机制对其有特殊的考虑或者保护。因此, 一旦产生争议,这些因素将给争议的解决带来额 外的难度。 二、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困境 (一)诉讼方式 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在本质上属于 商事纠纷,传统上诉讼是解决商事纠纷 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可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选择某 国启动诉讼,按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做 出判决。如果消费者胜诉,可以通过经营者自愿 执行判决或者申请某国承认和执行判决的方 式来维护自身利益。然而,鉴于消费者跨境电子 商务争议的相关特点,诉讼机制并不适合这 类争议的解决。首先,判决的域外执行非常困难。 即使消费者得以在本国解决争议,但判决往 往需要到卖方所在国或者卖方财产所在国去 执行。其次,诉讼程序复杂且会导致高额法 律费用。消费者每笔跨境电子交易的平均金额无 非在100美金左右,以诉讼解决争议的成本 将远远超过争议金额本身;再者,诉讼管辖权的确 定非常困难。一笔跨境电子交易往往涉及多国因 素,例如买卖双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都位 于不同国家,导致管辖权很难确定,目前还没有形 成普遍的规则。 (二)非诉方式 除诉讼之外,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以及其 他一些非诉方式也被应用于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 争议的解决。这些方式或许能在一个或几个方面 弥补诉讼的缺陷,但是仍非解决消费者跨境 电子商务争议的理想方式。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另一种被广泛用于 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与诉讼相比,在自 治性、民间性、专业性、保密性、一审终局性上都具 有独特优势。尤其是执行性上,根据联合国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易法委员会”) 1958年《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 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国际商事仲裁裁 ①至2011年12月底,公约的成员国为146个。 决可以在一百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④这在 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判决在执行上的缺 陷。然而,即便如此,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然涉 及到复杂的司法程序,消费者需要为此支付 高额的法律成本。而且,适用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争议的成本本身也比较高昂。因此,对于跨境电 子交易的当事人而言,与诉讼类似,国际商事 仲裁更似一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而非一项切实可 行的选择。第二,调解作为一种无拘束力的争议 解决方式,与诉讼和仲裁相比,具有气氛友好、程 序便捷、成本低廉、结果可控、可实现双赢等优点。 但是,跨境交易的当事人分处不同国家的事实使 得传统调解所需要的面谈等较难实施。而且,调 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如果一方不配 合,和解协议很难达成。即使达成之后,和解协议 不具备任何强制执行力。另外,一般各国均设置 有消费者协会、工商协会、公共行政管理机关等可 以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投诉。这些机构借助其 对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可为消费者争议提供解决 方案。但是,这些机构主要针对一国国内的消费 者与经营者纠纷,权限一般仅局限于本国经营者, 因此在解决跨境电子交易争议时面临很大的局限 性。再者,也有一些电子商务企业设有内部申诉 机制,受理顾客对交易的投诉,但争议能否顺利解 决完全取决于该企业的自律性。 综上可见,上述方式并未给消费者跨境电子 商务争议提供适当的解决办法。如果只能靠传统 手段解决争议,消费者的交易信心很难建立。经 营者也会倾向于仅将其货物或服务在某一地 理范围内,这最终将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迟 滞。因此,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已 经刻不容缓。目前,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网上争议 解决机制是解决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最佳 途径。[1] 三、理想模式——网上争议解决方式的应用 所谓网上争议解决是指通过使用信息和通讯 技术(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帮助当事方在法庭外 解决争议的方式。[2](P.74)网上争议解决一般 155 陈剑玲论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 主要包括网上仲裁和网上调解。网上争议解决方 式将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的优点以及网络技术有效 贸易法委员会在2006年还通过了《关于对(纽约 公约)第二条第2款和第七条第1款的解释的建 结合在一起,使得传统仲裁和调解方式焕发了新 的生机。网上争议解决与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相 比,在解决消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上具有独特 议》,意在推动各成员国在仲裁协议形式、仲裁程 序和执行仲裁裁决上适度放宽要求,以适应电子 商务的发展需求。一旦对电子形式达成的仲裁协 议之效力予以认可,就能够更好的将传统仲裁的 优势和网上争议解决结合,使得网上争议解决得 到更为普遍的应用。 第二,跨境争议的解决还需要地区性和全球 的优势。第一,通过信息技术的运用,跨境当事人 无需进行面对面接触,使得争议解决成本大为缩 减;第二,先进技术的运用使得信息传递更加快 捷,争议解决的效率得到极大提高;第三,跨境电 子交易当事人对网络技术比较熟悉,通过网络解 决争议时在技术上也会比较自如。因此,对于消 费者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而言,网上争议解决方式 性合作体系的建立。跨境争议的解决必然要涉及 各国间的合作,如果各国仅仅是各自孤立的采取 网上争议解决,将极大的制约该方式的效果。正 如贸易法委员会所指出的,一个全球性或者地区 性的网上争议解决体系,才是解决消费者跨境电 子商务争议的最佳方案。贸易法委员会已于 2010年正式设立一个工作组,试图为建立一个全 球性的网上解决体系作出努力。该工作组已经筹 不仅是最合乎逻辑也是最为合适的方式。实践证 明这一方式已深受跨境交易当事人的欢迎,并被 贸易法委员会明确推荐为最适合解决消费者跨境 电子商务争议的方式。[3] 在看到网上争议解决蓬勃发展的同时,仍应 清醒的认识到网上争议解决本身尚属新生事物, 不仅需应对技术、文化等多个方面的挑战,在法律 框架上也有诸多空白需要填补,笔者认为尤其有 两点是当务之急: 备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 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进入成员国间的细节性 谈判阶段。在地区层面上,目前仅有欧盟就其内 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建立了比较成熟的体 系。美洲国家组织(OAS)自2003年以来已通过 第一,结果的可执行性是首当其冲的关键问 题。最近二十几年来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实践几 乎都仅局限于可以自动执行裁决或者判决的程 序,但是覆盖范围还是比较小。对于不能自动执 美洲国际私法专门会议审议该问题,希望建立一 个“美洲国家网上争议解决平台”,能够统一解决 美洲国家间货物和服务销售的电子商务合同争 议,其工作也已进入实质性探讨阶段。①由此可 见,国际社会已经也充分意识到了地区和全球性 合作的重要性。只有这一工作取得实质性的进 展,才能真正促进争议解决结果的跨境执行。 参考文献: [1]联合国:《大会正式记录,第六十五届会议,补编第l7号》 [EB/OL].http://www. uneitra1. org/uneitral/zh/ 行裁判结果的程序,必须解决跨境执行机制问题, 否则该体系将不具有生命力。但是这一问题在实 践中尚有许多障碍有待克服。以网上仲裁为例, 网上交易当事人一般都是在网上以电子形式达成 的仲裁协议。然而,许多国家的仲裁法都要求仲 裁协议为书面形式。《纽约公约》也把书面形式 作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要件。因此,许 多国家都拒绝承认和执行根据电子形式的仲 裁协议而做出的仲裁裁决。当然,目前国际社会 commission/sessions/43rd.htm1. [2]J.Hornle.Cross—Border Internet Dispute Resolution[M]. 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9. 已经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多种努力。作为国际 贸易法领域内的核心法律机构,贸易法委员会已 [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网上争议解决)第 于2011年明确提出要努力推动《纽约公约》关于 执行网上仲裁裁定的议定书的订立,希望促成 二十三届会议(2011年)《工作报告》[EB/OL].http:// WWW. uncitra1. htm1. org/uncitral/zh/commission/sessions/43rd. 《纽约公约》框架下对网上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可。 ①156 2010年2月,美国还专门向OAS提交了正式建议,倡导建立多国网上跨境争议解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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