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我院x级苏等5名学生(见下表),长期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也未向学校履行任何请假手续,经辅导员多次联系该生及家长均未果。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经学院研究决定,给予苏等以下5名学生退学处理。
此退学决定通过学院主页及校内公告通知学生本人。根据《广州xx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第六章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广州xx职业学院
x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