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版次 破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A版 起草 审核 实施日期 编号 WL(WO)/MP-09-42 批准 修订状态 0 发布日期 第一条、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票。破土作业票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电信、生产、机动、、消防、安全等部门、破土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和地下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含液化气)管道、埋地电缆、埋地电信、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条、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会签,报施工主管部门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审批。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和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要签署意见。破土作业票的有效期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系统界区内最长不超过3 天,界区外不超过一周。 第三条、破土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安全负责。在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单位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
第五条、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报告公司有关部门,经审批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重大危险施工要请示公司主管领导。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第七条、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开工装置、罐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告牌、警示灯。
第、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第九条、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进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进设备作业票,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报告,查清情况定出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第十条、在破土开挖前, 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角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第十一条、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第十二条、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画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执勤;
5.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订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 :破土作业工作票
破 土 作 业 工 作 票
工程名称 作业时间 施工地点 施工作业内容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作 业 条 件 确 认 电力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电信电缆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地下供排水管线、工艺管线已确认,保护措施已落实 已按施工方案图划线施工 作业现场围栏、警戒线、警告牌、夜间警示灯已按要求设置 已进行放坡处理和固壁支撑 道路施工作业已报:交通、消防、调度、安全部门 人员进出口和撤离保护措施已落实:A、梯子;B、修坡道 备有可燃气体检测仪、有毒介质检测仪 作业现场夜间有充足照明:A、普通灯;B、防爆灯 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护器具 补充安全措施; 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名: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起 年 月 日止 作业形式 确认人 现场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名 施工主管部门现场责任人意见: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责任人意见: 施工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施工区域所属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相关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