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卷第6期 牡丹江大学学报 Journa1 of Mudanjiang Univel"sity Vo1.20 No.6 Jun. 201l 2011年6月 文章编号:1008.8717(201 1)06—0003—03 日本裁判员制度的反思 以制度外因素为视野 牟绿叶 100871)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摘要:作为日本司法改革三大支柱之一的裁判员制度已经于2009年开始正式施行。裁判员法本身是否规定得 当目前缺乏实证的数据,故以日本国民这一法的主体作为线索,着重分析制度施行的外部因素。需要通过控制审判 时间、改善经济补助vX2¥,.gk不同企业中作区分对待等措施来提高日本国民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要通过法官自我 克制,引导国民行使权利以及设置监督机制等方法,来保障日本国民地有效地参与进该制度。 关键词:司法改革;裁判员制度;主导意见者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一、裁判员制度的引入 示,尽管普通国民知道新的裁判员制度被广为宣传,但 . 大约从上世纪末开始,日本刑事诉讼法开始频繁修 改,学者称其为“明治维新以来第三次大规模的司法改 革”。” 日本改革审议会提出三大支柱作为司法制度改革 的基本方针,其中之三是“为确立国民的基础,通过引 仅有25.6%的被调查者声称他们愿意担任裁判员参加审 判。在2008年由日本最高进行的调查则更加使人乐 观。调查结果显示,45%的被调查者愿意作为裁判员参 与到审判活动之中,啪这一数字比起先前来说无疑是显 进让国民广泛参与诉讼程序等制度来提高国民对司法的 信赖度”, 即三大支柱之一的裁判员制度。2004年日本 颁布了 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以下简称《裁 判员法》),本法也已经于2009年5月21日起开始施行。 二、裁判员制度的问题——以制度外因素为视野 著的增长。但是仍有许多原因可能会造成潜在裁判员的 流失,这些原因主要包括:时间日程的安排、担心受到 涉案人员的威胁、某些法律专业术语晦涩难懂、是否能 够胜任工作的担忧等等。其中,担心自己的日程安排是 最大的障碍因素,有65%的被调查者因此而不愿意成为 裁判员。以下,笔者就裁判员制度与个人时间安排的冲 突作以下分析。 日本的审判被形象地描述为“五月雨”式的审判, 意指审判断断续续、持续时间的长久。所以,在《裁判 法律的实现不仅在于本身如何精致,外部的实施环 境也是关键的因素,能灵活运用制度的,无疑是人。所 以本文在分析该制度的问题时,笔者抛开了传统的就制 度本身规定而展开论述的方法,考虑到裁判员制度的宗 旨在于为确立国民的基础,通过引进让国民广泛参与诉 员法》和修订的其他相关法律回中进行了特别规定,旨在 促进迅速审判。虽然如此,仍然有65%以上的被调查者 不愿意担任裁判员,可见,法律在此没有解决好与个人 时间安排的冲突。所以,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 讼程序等制度来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度,故以下的讨 论将以日本国民为线索来展开,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日 本国民是否会参与以及是否能够有效地参与裁判员制度 的施行。 解决好裁判员制度与个人安排稳妥衔接的问题。 (一)日本国民是否愿意参与裁判员制度? 作为改革中坚的推进力量的日本从2005年开 始几乎每年都会做一次关于国民是否愿意参与裁判员制 度下的审判的调查。在《裁判员法》颁布后的第一年(2005 年2月),日本进行了第一次调查。调查结果显 笫一,缩短诉讼的时问,切实减轻Et本国民参与司 法之负担。由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员、个体经营者以及 临时工担任裁判员,的确对他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 响 所以,必须保证国民参与时间的简短、持续。 考虑到国民工作与生活之需求,必须努力实现迅速、 收稿日期:2010.12.21 作者简介:牟绿叶(198 ),男,江苏常州人,北京大学法学院2010级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3 易懂且完整的审判。在2006年的'蒯查中,60% ̄J国民认 为审判持续3至5天是比较合理且能够接受的;但是如 果时间拖延上一周或者更长的时间,愿意参与审判的国 民人数就显著减少。 关于此点,不仅需要通过修改刑 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来促进迅速审判,美国的经验也缸 得借鉴。这些经验包括:尊重候选陪审员的时间安排, 力求做到影响最少的人员且减少他们等待的时间;合理 控制审理案件的时间;提前做到充分告知相关情况,使 其合理安排时间,防止面对突如其来的陌生审判。 第二,引导企业的配合,修改法律为雇员的经 济补助。《裁判员法》第71条只涉及了追究刑事责任方 面的条款,而没有考虑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的保障措施, 对裁判员任职时的经济保障措施也不充分。不向参 与刑事审判的裁判员支付工资,只支付差旅费、日津贴 和住宿费。 裁判员执行职务期同,由原单位照付工资。 但实践中,有可能裁判员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合同工、 非常勤等),如果不支付其正常工资,裁判员及其家 庭的生活就难以保证,裁判员的工作积极性自然大打折 扣。“如果雇主因公共义务而剥夺了雇员获取薪酬和休假 的权利,那么这对于雇员和整个裁判员制度来说是毁灭 性的打击。” 第三,必须考虑到不同企业之间的不同情况。企业 的态度至关重要,考虑到这点,日本许多内阁和司 法都被要求下企业去帮助他们理解裁判员制度的重 要性,其中以众多私人企业为主要对象。本田公司和佳 能公司率先垂范,宣布他们已经根据《劳动基准法》制 订了相应的规章,在雇员承担公共义务的时候(包括参 与检查审查会、作为证人出庭和担任裁判员等情况),仍 然给付薪水。 据此,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首 先免除雇员较少的企业(如不足20人)中的雇员去担任 裁判员,但是这无疑再次减少了本来来源就少的候选裁 判员人数;所以,更重要的是个案考量,全面周到地分 析企业承担公共义务的能力,做到区别对待。 (二)日本国民是否能够作为裁判员地参与审 判? 莱斯特・凯斯教授在《裁判员法》颁布之前坚决反 对日本采用混合制的裁判员制度, 第一个反对理由集 中于裁判员能否进行审判。涉及审判的问题时, 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评议案件的观念背后有三种理念, 其中,能否实现裁判员的是审判的关键所在,如果 裁判员只是一味地附庸职业法官的意见,则该制度的意 义将大打折扣。分析“主导意见者”(opinion leader)理 论对于我们理解日本裁判员制度中可能存在的裁判员是 否会表达自己的意见有所裨益。 “主导意见者”理论中的主导意见者在陪审团中就 是处于支配地位的陪审员,他在评议程序中有相当大的 影响,领导着评议过程并主持着评议日程。 主导意见 4 凿通常具有某些特殊的晶格,譬如能力超群、有特殊技 能。当然,法官就是潜在的主导意见暂,而且他们比普 通的陪审员更富有经验、更善于进行说服和诱导陪审团, 所以美国法中是坚决反对法官和陪审网进行过多的交流 的。可惜在裁判员制度中,【_h于采取的是混合式的民众 参与模式,所以不可避免地法官会和裁判员之问进行意 见交换,裁判员也很有可能会被法官的意见轻易说服, 即使法官的意见有时候也会存在偏差。需要尊重权威者 的和谐理念就是混合式模式的一个最大的威胁。 其次,一般情况下是在陪审团内部出现主导意见者。 对此,美国有学者专门进行了一项试验。学者根据试验 总结说:“我们发现在我们的社会中协同性理念是如此的 强大,以至于聪明友善的青年不能区分黑色与白色,这 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在考虑到日本和谐文化氛围的 时候,这个试验结果就更值得反思了。如果在6个或者 4个裁判员中出现了地位、声望显著较高的人,其他的 裁判员是否还能够坚持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一味的服从? 我们也可以大胆地推论,在裁判员制度中无论普通国民 与法官的构成比例是多少,都难以避免法官独大的局面。 以上理论是给我们描绘了裁判员参加评议可能遇到 的危险,我们应当如何保障他们参与审判的权利呢? 第一,对于职业法官来说,强调他们的自我克制。 在裁判员制度中,强调职业法官的自我克制的目的在于 防止普通国民的边缘化。根据《裁判员法》的精神,职 业法官应当正确认识普通国民所承担之任务,尽量避免 产生不适当的影响与滥用权利。法官应当引导裁判员根 据证据只有判断,合理地解释可能适用到的法律,组织 有序地评议并认真倾听裁判员的意见,创造自由表达、 各抒己见、平等参与的评议环境。 法官应当自制,同时 鼓励裁判员积极参与审判,充分调动他们的热情,使国 民参与司法的目的得到实现,给尘封的法庭带来崭新的 视角和新颖的意见。 第二,对于裁判员来说,引导他们积极正确地行使 权利。通过广泛地开展模拟审判的活动,让裁判员对整 个过程有个大致的了解,达到普及示范的作用。在制度 开始运行之前的准备工作中,法官反而可以要求参与模 拟审判体验的裁判员接受相关的训练,来评判法官自身 行为的得失,这对法官在正式审判中改进自己的行为是 十分必要的。不仅如此,裁判员制度正式运行之后,宣 传示范的努力并不应该结束,法庭之外周期性的教育指 导活动将惠及整个制度与候选裁判员。 第三,设置相应的评价监督措施。美国法中陪审团 的评议是秘密不可公开的,其理论基础即在于保证陪审 员根据自己的常识进行裁决而不受干涉。所以,笔者的 看法是像美国的法官评议一般把所有人的意见都在判决 书中列出,多数意见构成判决理由,少数意见附在最后 以备事后查阅,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必须发表自己的 看法,用适当的强制性来保证评议的质最。没置专门的 评议记录,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下评议的过 程,尽量使得评议过程透明。 ’ 立。” 三、结语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开头引用培根的名言所 说,“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 望播利t和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 一(三) 本国民能否成为称职的裁判员? 美国社会学学者萨姆纳(william Graham Summer) 认为,涉及影响裁判员胜任工作的社会习俗无非足等级 观念、和谐文化和团体意识, 分析日本国民能否成 为称职的裁判员无法回避这三大考量因素。 首先,许多学者指出日本人对于权威的信任比任何 个培育的过程。” 裁判员制度在外仍然存在着诸 民参与司法的目标能否实现。新世纪的司法改革为已经 多问题,它们是否能够得到正视与妥帖的解决,事关国 陷入“动脉硬化危机”的政治制度 乃至整个日本社会 国家都甚,这种信任多少也受到儒教传统的影响。日本 法官作为社会的精英阶层,很少介入社会事务,使得他 们本身更显得神秘、令人钦佩。普通国民遇见作为法学 的权威的法官,在初始的地位上就失去平衡,对于他们 的意见公然反对是需要极大的勇气和先前的榜样作用来 刺激引导的。尽管日本社会在新近几十年中有所松散, 城市化的过程使得传统家族部分瓦解,但是等级观念的 束缚却并未大范围的退散,所以在t昆合制的法庭之中必 然会遇到屈服权威和坚持己见的两难困境。 其次,和谐文化与团体意识也可能深刻影响裁判员 制度功能之发挥。日本文化更倾向于团体取向而非美国 的个人主义的文化,但必须注意到裁判员与其他法官组 成的应该是一个短暂的、临时的小规模“团体”,而并不 是诸如社会、社区等大规模的团体。尽管裁判员也会多 多少少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但是并不需要过多顾及是否 会遭受其他成员的非议和制裁,因为其他裁判员也是随 机抽取出来的,并不是长久的合作伙伴。至于法官,我 认为更多的是考虑到他们的权威而不是和谐或团体,很 简单,他们之间需要的不是和谐互动而是意见的交锋与 辩论,更不会期望与精英阶层的法官通过一次审判而地 位相仿。 最后,混合制合议庭的固有危险也会折损裁判员功 能的发挥。法庭就需要一定的勇气,以克服藉服从主义 来谋求个人利益的企图,而较之独任制,合议制更容易 提供这种勇气。但是,当法庭由一名以上的法官组成且 判决通过密室协商作出时,由此导致权威的分割自然会 削弱作出判决的每位法官的个体责任感,该判决给人的 印象是全体一致的意见,并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是匿名的。 这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裁判员是否忠实地履行自己的 义务?裁判员是否会以自己没有真正地参与评议而将责 任完全转嫁给法官呢?我认为,极端的情况当然是不能 奢望避免的,但是通常情况下,“陪审团看似降低了法官 的权力,而实际上它给法官无上的权威。” 裁判员作为 普通国民的代表参与到审判之中,荡涤掉法庭中沉闷的 气氛和守旧的观点;在裁判员的期待和监督下,法官会 更加忠诚地履行职责,他ff了会感到自己再也不是孤军奋 战,背后是代表着广大国民的裁判员。所以,“法官不仅 必须表现得公正与,而且也能够表现得公正与独 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国民参与司法裁判被重新提上议程 并法律化、制度化。笔者满怀信心地期待,国民参与司 法裁判在日本的两次实践或许就像太阳一般,在它没落 之后,将会再次复苏。 注释: ①主要包括2003年《关于裁判迅速化的法律》和2004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等部分条文的法律))o ②《裁判员法》第l1条规定:“根据最高规则的规 定,向裁判员和替补裁判员支付差旅费、补贴和住宿 费。”第29条第2款规定:“根据最高规则的规定, 对召唤后出席裁判员选任程序的候选裁判员支付 差旅费、补贴和住宿费。” ⑨参见《裁判员法》第62、63、66、67条。 参考文献: 【1】丁相顺.日本“裁判员”制度建立的背景、过程及其特征 【J】_法学家,2007,(3):l6. [2】最高人民法律研究室编译.支撑21世纪日 本的司法制度——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 【M】 匕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8. 【3]Kyodo News.45%loath to take part in lay judge trials: poll【N】.JAPAN TIMES,2008.:Ap ̄2. [4]Sanka Kagi.Expediting is the Key to Participation in Trials 】.OKNAWATIMES,2006:M 5. f5]Matthew WiIson.The Dawn of Criminal Jury Trials in Japan:Success on the Horizon?【J】.24、vis.Int’l L.J., 2006:863. 【6]SETSUKO l IYA.Employer groundwork laid for lya judges[J].JAPAN TIMES,2007:Jun.9. [7]Lester Kiss.Reviving the Jury in Japan【J】.62 Law and Contemp.Probs.,1 999:275. 【8]Robert M.Bloom.Jur),Trials in Japan【J】.28 Loy.L.A. Int’l&Comp.L.Rev..2006:51-52. [9】易延友.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制诉讼【M】.中国:三民 书局,2004:1O5. 【lOll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中国大 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 【1l】季卫东.世纪之交日本司法改革的述评【J】.环球法律 评论,2002,(1):245.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