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
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或当事人,是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4)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5)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协调经
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6) 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行使经济管理职
能时依法享有的权利。
7) 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
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8)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依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10)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
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11)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
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12)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13)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14)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
所持股份的凭证。
15) 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
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外国公司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6)
母公司(子公司):根据公司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实际控制其他公司的公司是母公司。受其他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
17)
总公司(分公司):根据公司在管辖与被管辖关系中所处地位的不同,可以划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管辖全部公司组织的总机构是总公司。受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前者具有法人资格,后者不具有法人资格。 18)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19)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20)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1)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即国有工业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为基础的、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的商品经济组织。
22)
厂长负责制: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由厂长统一领导和全面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它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4)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的商品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城镇和乡村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企业。 25)
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我国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三种。
26)
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7)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8)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
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29)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31)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32)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和企业借款。 3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作者和外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按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4)
外资企业:即外商来我国举办的独资企业。它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35)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 36)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
37)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可以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债权。
38)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9)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40)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者其他报偿等不正当手段收
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等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41)
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2)
折扣:亦称让利。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经营者在所成交的价款上给对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43)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4)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45)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46)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检验。
47)
国家监督:指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48)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49)
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质量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责任。
50)
产品质量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而引起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包括合同中的质量纠纷,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侵权
纠纷,因行政机关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争议等。 51)
消费者权益保: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52)
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53)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54)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55)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6)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57)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58)
证券:是各类财产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的通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者有权按其所载取得相应的权益的凭证。股票、公司债券、公债券、票据、提单、本票、汇票、支票、保险单等都是证券。 59)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试图获利的行为。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原则,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60)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指定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面所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61)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2)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63)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其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票据行为:是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所实施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保证等。
65)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本身包含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章;二是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
66)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作成背书,二是交付他人。
67)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68)
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票据债务履行的票据行为。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69)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据票据法所赋予的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70)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于票据债权人的请求,可以提出抗辩,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71)
房地产法:是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房屋建设、买卖、租赁、修缮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72)
土地所有权: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3)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74)
工业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75)
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保护和使用工业产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6)
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77)
专利法:是调整在确认和保护发明创造的专有权以及在利用专有的发明创造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8)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
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79)
专利权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0)
发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81)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一些国家被称为小发明。
82)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83)
优先权: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优先权是指在申请专利方面,各缔约国要相互承认对方国家国民的优先权,即一个发明创造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以后,在一个期限内又在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视为后来申请的日期。
84)
强制许可: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许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法律手段。
85)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商业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其他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这种标记一般用文字、图形或者两者的组合来表示。
86)
商标注册:是指商标使用人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注册条件、程序,向商标管理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依法审核批准,在商标注册簿上登录,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册人以商标专用权的法律活动。
87)
统计法:是调整统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统计关系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88)
固定资产投资法:是调整固定资产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人们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行为规则,是顺利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法律保障。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投资两部分。 ) 固定资产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
权、具备筹资能力,并能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是投资决策者、筹资者和风险承担者的统一。
90)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依照税
法规定,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91)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
人之间产生的、无偿征收一定货币或者实物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92) 税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税负结构、税
收管理及征收管理制度的总称。它包括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及税务部门的工作规程。
93) 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
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94)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或计税依据。
是指对什么征税。根据征税对象可把我国税收分成5类: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95) 税种:即税收的种类,指征的什么税。 96) 税目:是指各税种中具体规定的应纳税
的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征税的范围和广度。
97) 税率:是指纳税额占征税对象数额的比
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主要尺度,是税法中的核心要素。我国现行税法分别采用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98)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
在税收活动中根据税法的规定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99) 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和劳务收入为
征税对象的一个类别的税。
100) :是指以产品新增加的价值,即
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101) 土地:是对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
土地使用权的增值收益进行征税的一个税种。其特点是: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
102)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
征收的一种税。
103)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
104) 所得税:即收益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
额为征收对象的税。首创于英国。
105)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又称外
商企业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对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06) 财产税:是指对拥有应纳税财产的人征
收的一种地方税。如房产税、契税等。 107) 特定行为税: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
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108) 资源税:是指对资源级差权人的征税,
即对开发、使用我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各地的资源结构和开发、销售条件差别所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09) 税收管理:是指和地方之间划
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即分和地方两级。
110) 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法
开展征税工作的工作规程,一般由管理、检查和征收三个环节构成。
111) 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
银行,其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它是发行的银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是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职能部门。
112) 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为业务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它以货币作为商品进行经营活动,通过买卖货币提供金融服务等活动来获取盈利。
113)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114) 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
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
115) 计量法:是调整计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116) 标准化法:是国家对现代化生产进行科
学管理的有关标准化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7) 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
域内重复应用的问题给出解决办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 118)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在管理、保护、开
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19) 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保
护、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0) 森林法:是调整在森林、林木的管理、
保护、采伐、森林资源的利用和植树造林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1) 水法:是调整关于水的开发、利用、管
理、保护、除害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2)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
纷由仲裁机构居中调解,作出判断或裁决的活动。
123) 经济司法:是指人民、人民
依法对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制度和经济检察制度两个方面。
124) 经济检察:是指人民按照法律规
定,对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进行检察,开展法律监督,行使检察权的活动。 125)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126) 有价证券:一般说来,证券可以分为无
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指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证明持有人能够按期取得一定收入的所有权或债权凭证。狭义的有价证券是指资本证券,广义的有价证券还包括货币证券。
127)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
监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8)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
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证券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
129)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
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130) 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
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131) 证券交易:是指已经发行的证券在不同
的证券投资者之间再次进行交换的行为。依据证券交易场所的不同,可以分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竞价交易。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二级市场。
132)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竞价交易提
供的场所,分为两种:一种是“会员制”的非营利法人,另一种是“公司制”的
营利法人。我国采用前者。
133)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和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对证券公司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134)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
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135)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36) 宏观: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
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在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经济关系。
137) 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时依法享有的权利。经营管理权的内容包括产、供、销、人、财、物各个方面。
138) 请求权:是指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受
到侵犯时,依法享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和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139) 回扣: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
一方从交易所得的价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现金或额外以定额的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 140)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具有独
立地位的中间人因为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而得到的报酬。
141) 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持票人在
行使或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向应偿还票据金额义务人行使的权利。追索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方可行使。 142)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143) 共同发明(设计)人:由两人或两人以上
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成为共同发明创造。完成该项发明创造的人,称为共同发明人或者共同设计人。
144) 商标法:是调整在确认、保护商标专用
权和商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5)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
人对其所有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的使用权,未经其许可,任何人都不准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146) 计划综合平衡:是编制计划的基本方法。
综合平衡就是对全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统一协调,合理安排,从总体上求得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平衡,使社会生产能大体按比例地协调发展。
147) 能源法:是调整在能源的管理、保护、
开发、生产、利用和节约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8)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
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49)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
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150)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
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 151) 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
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
经营协调关系,包括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经济竞争关系 组织内部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
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关系、与国家计划、管理相联的涉及全局的一类横向经济关系以及内部经济关系。
(2)民法是以个体权利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微观经济领域内,保护社会个体的权
益。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的,主要是在宏观经济领域内理顺整体和个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以及基于全局利益需要协调个体间的经济关系,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民法主体系列是法人与公民,经济法主体系列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以及一定条件下的公民,比民法要广得多。
(4)调整手段不同。民法主要是民事手段,经济法还包括行政、刑事等手段。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 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启动者,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以者和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
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承担的经济利益,是具体的。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1) (2)
5、简述企业合并和兼并的区别? P45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 (1)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属于集体所有
(2)集体所有制企业是的商品经济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核算.
(3)实行共同劳动
(4)以按劳分配方式为主 7、简述私营企业的基本特征? (1)私营企业的资产属于私人所有 (2)私营企业中存在雇佣劳动关系 (3)私营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8、简述合伙企业的特征?
(1)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立合伙协议
(2)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3)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4)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9、简述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10、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特征? (1)必须由一个自然人投资,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必要的从业人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经营主体资格。
(2)个人投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3)是一种个人的经营体 (4)赢利性的
1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12、简述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4)合营企业合营期间减少注册资本的不能减少到低于我国《公司法》归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限额,并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增加注册资本的也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5)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须经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企业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13、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为什么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因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出资额之和,是企业公开向社会承担民事责任的保证。如果允许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减少其注册资本,当其实有资本已大大少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时,由于各合营者对企业只承担有限责任,势必危及与打交道的第三者的权利和利益。 14、在哪些行业中或情况下,合营企业合营合同中应约定合营期限?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 15、简述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涉处特点 (2)合作企业是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3)合作企业是中国的企业 16、简述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中国有关法律设立 (2)外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3)外资企业的资本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 17、简述股票与债券有哪些不同? (1)发行主体方面: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收益稳定性方面: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 (3)保本能力方面: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 (4)经济利益关系方面:债券和股票实质
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5)风险性方面: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 (6)在公司交纳所得税方面:公司债券的利息已作为费用从收益中减除,在所得税前列支。而公司股票的股息属于净收益的分配,不属于费用,在所得税后列支。 18、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2人以上50人以下,但国有独资公司不受此限。 ( 2 )股东出 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即法律所要求的各类有限责任公司最低限额资本金总额。①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②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50万元;③冯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30万元;④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不得少于10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4)有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9、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义务? (一)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 (1) 无民事行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2)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五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经理。 (二)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 20、简述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
(1)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可向社会性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发行股价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规定的其他条件 21、宣告企业破产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素质太差,无法整顿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22、债券与破产债权有何区别? P184 23、简述指令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的区别? P191
24、简述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 P205
25、较之私人采购,采购主要具有哪些特点?
26、简述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 P218
27、简述税收的含义?
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负有纳税义务的人无偿地征收货币或者实物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是国家为了行使其职能,取得财产收入的一种方式。 28、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上的权力,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社会组织和个人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分配活动。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它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而且是国家经济生活的重要经济杠杆之一。税收活动必须以税法为依据。
税法则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在税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社会组织和个人征税的法律依据。在税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征纳程序关系,是税法调整的对象。
税收和税法的关系密不可分,任何一种税收都以一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借助于法律的约束力保证其实现。因此,税收与税法的关系,是一种经济现象所体现出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税收作为社会经济关系,是税法的实质内容,税法作为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税收的法律形式。
29、简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哪些项目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转让、开发支出;
(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罚款; (5)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部分;
(7)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款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8) 各种赞数支出;
(9)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30、简述商业银行设立的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31、简述证券法确立上市公司的持续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 32、简述经营者在价格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1、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2、在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制定属于指导价、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4、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二)经营者的义务
1、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
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 府指导价、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
务,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 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 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3、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 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
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33、简述《会计法》确定的会计原则有哪些?
(1)合法性原则
(2)单位负责人负责原则 (3)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4)同一性原则 34、简述审计的特征?
(1)它既是经济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经济监督的一种方法;
(2)审计必须由会计人员以外的第三者依法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进行,内部审计也必须如此;(3)审计的对象是会计,包括会计资料以及与会计有关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情况;
(4)审计对各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是间接的,必须通过对会计活动所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的审查进行;
(5)审计是为了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6)审计具有多种职能,如财政监督职能、经济监察职能、经营管理职能、经济公证职能和保护公共财产职能等。
35、简述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规定? 36、简述环境污染的特点?
37、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39、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范围? (1)国家垄断 (2)自然垄断 (3)知识产权
(4)特定组织和人员的垄断 (5)对外经济贸易领域 40、简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销售行为的构成要件? 41、简述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异同?
42、简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的瑕疵如事先向实受者作出说明的,即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
生产者因其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自该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的则可以免除。
4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的损害请求权和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区别? 44、简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征是平等、自愿、有偿、有期。 (2)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不变,土地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由垄断经营,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拉自经营。 (4)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由地方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代表国家实施。
45、有哪些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 46、 简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 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
(2) 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
(3) 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 (4) 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47.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订订立合伙协议。
(2) 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3) 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
(4) 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48.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历; (4)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49、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国有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以筹集生产资金。 (2)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3)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 最近3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 (6)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7) 规定的其他条件。 50、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征税客体;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加成征税、减税、免税;法律责任。
51、票据的特征:
(1) 票据是设权证券;(2)是文义证券;(3)是金钱证券;(4)是无因证券;(5)是流通证券;(6)是返还证券。 52、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 53、合同无效的情形: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5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5、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
(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2)债务人预期违约,使相对方的合同利益期待已经落空的情形;(3)宽限期后,当事人仍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的;(4)当事人的其他不履行行为,致使债权人订立合同的目标不能实现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
56、继续履行的构成要件: (1) 存在违约行为;(2)守约方在合理的期限内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3)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4)债务标的适合强制履行;(5)经济上合理。 57、要约失效的条件:
(1)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8、强制性交易的范围及表现形式:
(1) 指定买方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2) 迫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
(3) 迫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竟争对手交易; (4) 安排他人之间进行交易;
(5) 阻碍他人之间建立政党的交易关系; (6) 使竟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进行竟争。
5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60、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1) 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2) 产品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 (3)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方式表明质量状况。
61、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可因下列备件而免责;
(1)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这是指产品未出厂销售;
(2)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62、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消费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 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提起诉讼。 63、合同变更与合同转让的区别:
(1)合同转让将导致第三人替代合同当事人一方而成为合同当事人,或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之中而成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主体的变化是合同实质要素的变化,在性质上与合同变更根本不同变更只是合同原当事人之间经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如合同标的数量的增减,交货时间、地点、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的改变等。 (2) 同的转让旨在使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在转让前后并不发生变化。而合同变更则是合同内容的变化,并且只发生在合同原当事人之间,不涉及第三人。
、 简述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
(1)从主体看,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为金融机构或金融实体;
(2)金融法律关系内容具有纵横交叉、相互结合的特点;
(3)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作为物的
货币、金银或有价证券等。
65、简述商业银行的性质和特点。
商业银行不是国家机关,而是企业法人,它具有《民法通则》赋予一般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但又不同与一般企业法人。
(1)设立的法律依据和条件不完全相同;
(2)经营的商品不同; (3)经营的方式不同;
(4)经营商品的收益来源不同。 66、简述票据的法律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金钱证券; (4)票据是无因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返还证券。 67、《证券法》禁止的交易行为有哪些?
(1)内幕交易;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3)证券欺诈行为。
68、国家价格总水平的意义有那些?
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来防止价格的暴涨暴落,制止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由于稳定的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目标。所以,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的目标,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和措施予以实现。
69、简述环境保的基本原则。
(1)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2)防治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3)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4)环境法制原则。
70、简述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
(2)合同的主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合同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4)合同是一种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
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
71、简述《合同法》对技术开发中风险责任的承担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无过错时,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当事人负有通知义务,防止损失扩大。
72、简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73、简述构成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74、《消费者权益保》在哪些方面弥补了民法侵权责任方面的不足?
在《消费者权益保》和《产品质量法》出现之前,仅依民法是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因在于:首先,与经营者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没有诉讼上的理由;其次,民法的侵权法务求经营者有过错,如果经营者没有过错也不会承担商品或服务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的利益,法律上出现了无过错责任,赋予消费者以索赔的权利,并不要求证明经营者有过错。而且,消费者包括直接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或者是因为商品质量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都可以要求获得赔偿,确定了与经营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求偿权。
75、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
系。经济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法规所调整76、简述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
税所得的范围。 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第二性的意志关①工资、薪金所得。 系。经济法律关系虽来自于经济关系,但它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绝不是原有经济关系的简单的派生物,经过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升华后的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的经济关系所得。④劳务报酬所得。 仍有巨大的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
⑤稿酬所得。 的必需的法律形式。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试述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之间的关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系?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
得。
二、论述题 1、试论经济法与行的联系与区别? (1)联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也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必要时也采用行政手段。 (2)区别有:(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物质利益关系,不是单纯的行政管理关系.(2)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地位以及它们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联结状态也丁同于行律关系,虽有上下层次之
分,但彼此却都互力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3)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经济行为和经济活动都
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即追求一定的经济
利益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说,应服从的是经
济规律;行政活动追求的是工作效率,它首先
应服从的是长官意志. (4)经济法也运用行政
手段,但它具有辅助的性质,而且一般应与经
济手段等结合运用;行则是以行政手段
为主的,它主要以命令与服从的方式实施.
2、试述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的联系和
区别。
(1)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
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的经济实践中由
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谁也不能
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第一性
的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
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
(2)经济法律关系则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
经过经济法律、法规“加工”后升华而成的,
具有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内容和性质的关
经济法律关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
个要素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法律关
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联,缺
一不可。
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者;是经济权利、义务的承受者;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财物的所有者或经营者,以及行为的实施者。它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没有主体就没有经济法律关系,有些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 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
间的纽带。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没有客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是毫无意义的。所以,客体也是经济法律关系必不可少的要素。 4、试述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性质地位和经营形式? (1)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全民所有制的经济组织 (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享有经营权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是的法人 5、试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3)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与追偿。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分担亏损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如合伙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依照既定比例所应承担的数额的,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追偿。 (5)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不能损害其他合伙人和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
6、试从合营方式、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出资方式、投资收回方式、利润分配方式等方面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 ①合营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者按全国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②组织形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其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各方以出资为限对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法律属性和责任形式上均可选择: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组织形式亦为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为合伙企业,每个出资者对企业负无限连带责任。 ③投资回收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只有在终止时外国合营者才能回收自己的资本,即存续期间,外国合营者不能回收资本;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外方在一定条件下,可先行回收投资。 ④经营管理机构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较单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采用董事会制、联合管理制,还可采用委托管理制,比较灵活。
⑤利润分配方式不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在毛利润和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可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产值分成等方式。 7、试述合作企业利润分配的法律规定?
(1)合作各方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的方式来分配收益。
(2)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申请以下方式先行回收其投资:
①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②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③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3)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①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②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③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④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⑤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⑤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允许外方先行收回投资的法定条件,其基本原则为:外方先拿,中方后拿。
8、试比较国有独资公司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异同?
(1)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公司的治理结构是由公司的法律地位、产权结构以及多元利益主体结构所决定
的,其中公司的产权结构起着决定性作用。 (2)
9、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己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的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10、试述破产财产分配顺序的法律规定?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4)银行、信用社的贷款在破产清偿中不享有优先地位;和其他债权人的各种债权在同一顺序平等受偿。
(5)在破产清偿时,前一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按照同一比例向债权人清偿。 11、试述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2、试述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性质和特征?
国有资产管理法不属于民法体系中的财产法,而属于经济法体系中的财范畴。
从性质上看,国有资产管理关系是一种经济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从调整目标看,它是从社会宏观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本位的特点。
13、试述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指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仅为某一税法所单独具有而非普遍性的内容,不构成税法要素,如扣缴义务人。税法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主体,又称纳税人或纳税义务人。这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志。
(3)税率。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反映了征税的程度。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4)纳税环节。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6)纳税地点。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地方。纳税地点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纳税地点关系到税收管辖权和是否便利纳税等问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地点有助于防止漏征或重复征税。
(7)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法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免除部分或全部纳税义务的规定,它包括减免税、税收抵免等多种形式,其实质内容就是免除纳税人依法应当履行的纳税义务中的一部分。14、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及其主要职责?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银行。
(2)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是:在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执行着发行的银行、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三大职能。
(3)主要职责是在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5、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即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2)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原则.业务来往应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3)商业银行业务规则原则 (4)商业银行竞争原则
(5)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16、试述国家或者禁止的国际服务贸易的范围?
(一)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或者禁止的;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的;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的;
(五)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其他需要或者禁止的;
(六)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或者禁止的。 17、试述假冒、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构成要件?
第一,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第二,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
第三,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志擅自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地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对知名商品的标志作相同的使用即假冒、作相似的使用即仿冒。假冒是比较认定的,对仿冒的认定要把握的是,仿冒不正当竞争者对知名商品特有的标志仅仅作无妨大局局部调整,标志中最醒目的、最引人注意的部分依然保存,使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难以将其与知名商品加以区别。 18、试述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1)及其所属部门是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的主体。这里的违法主体专指地方各级,包括省级以下各级。所属部门的范围,则既包括又包括地方各级所属的部门性经济管理机关及职能部门。
(2)这类行为的客体是竞争条件下经营者从事交易的商品。此类行为指向的目标是市场上本来平等竞争的经营者所经营的商品。竞争,使本应公平交易的竞争成为不可能交易或成为不平等交易。
(3)滥用行政权力竞争行为是对经济职权的滥用。经济职权的产生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要防止滥用职权的行为。竞争行为是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是一种滥用经济职权的违法行为。
(4)及其所属部门竞争的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这是指及所属部门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这一限定行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19、试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20、试述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一)责任性质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质量侵权责任,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违约责任。若是在诉讼中,前者应被定性为特殊侵权纠纷中的产品责任纠纷;后者应被定性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权利的主体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因缺陷产品的侵害而获得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仅包括产品买受者,还包括其他受害人;而产品瑕疵责任由于系契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其权利主体只能是产品买受者。 (三)举证责任不同
举证责任不同是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最明显的区别,同时也是审理案件的关键所在。根据《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缺陷责任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举证原则,不要求受害者证明该产品存在缺陷或生产者未尽
注意义务,只须证明其受到损害的事实,且该损害是由于缺陷产品造成的。如果生产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任何缺陷,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产品瑕疵责任采用的是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受害者主张其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销售者提供的产品存在瑕疵,否则,受害者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免责事由、责任形式及法律后果不同
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事由有三:⑪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流通;⑫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⑬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瑕疵责任的免责事由为销售者对其产品存在的瑕疵事先已向消费者作出说明。 从责任形式上来看,产品缺陷责任为单一的赔偿损失,而产品瑕疵责任则表现为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多种形式。 二者的法律后果亦不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甚至还包括精神补偿费;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而产品瑕疵的责任者承担的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21、试述传统的民商事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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