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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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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报损制度

1.应加强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避免药品过期、损坏和丢失。

2.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在运输、储存、养护、使用等过程中,造成药品内在质量或外观质量发生变化不能继续使用时,可按程序由药库、药房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交科主任核准后逐级申请销毁报损。

3.对过期、损坏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4.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包括日期、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报销原因及参加销毁人员、保管人员签字。

5.发生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案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和医院保卫部门,并逐级向医院领导、卫生行政部门、门报告。

6.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管人员凭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销毁记录,或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被盗案、被抢登记记录,调整库存药品账务。

7.患者不再使用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将剩余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规定销毁。药房调配人员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及第

一类精神药品退药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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