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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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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1.3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1、药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

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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