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4.1.3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与调配制度
1、药学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
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2、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
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
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4、药品发出后处方调配人应当及时对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济阳县中医院药剂科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