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词 解 释
1、 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位置和界线所围合用地之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的面积。
2、 建筑面积:指各建筑物每层外墙线(或墙外柱子外缘线)的水平投影面积(包括按国家有关规定应计算的阳台、雨蓬、无柱挑廊的面积)之和。层高在2.2米以下的技术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
4、 使用性质:是指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
5、 可兼容性:指经规划部门的批准,建设项目可以兼容的有别于其使用性质的其他性质的建设工程。
6、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面积的倍数。地下停车场、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在计算容积率时可不计入。
7、 建筑覆盖率:指建筑基底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8、 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平面至外墙面顶部的总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烟囱、避雷针、旗杆、风向器、天线等在屋顶上的突出的构筑物不计入建设高度。
(2) 楼梯间、电梯塔、装饰塔、眺望塔、屋顶窗、水箱等建筑物之屋顶上突出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供不应求小于屋顶面积的20%,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3) 建筑为坡度大于30度的坡屋顶建筑时,按坡顶高度一半处至室外地平面计算建筑高度。
9、 建筑平面外轮廓线:指建筑外墙面水平投影睥外轮廓线。
10、建筑间距:指建筑平面外轮廓线之间的距离。
11、绿地面积:指能够用于绿化的土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和覆土小于2米的土地。
12、交通主要出入口方位:指城市允许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出入的方向和位置。
13、停车场:指在建设用地内为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须配置的场地。停车场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圜位1.2平方米计算。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14、市政工程。市政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道路交通工程,如道路、立交、广场、交通设施、铁路及地铁等轨道交通设施;
(2) 河湖水系工程,如河道、桥梁、引(排)水渠、排灌泵站、闸桥等水工构筑物;
(3) 地下管线工程,如供水、排水(包括雨水、污水)、供电、通信、供煤气、供热的管线部分以及特殊用途的地下管线和人防通道等;
(4) 架空杆线工程;
(5) 街道绿化工程,如行道树、灌木、草坪、绿化小品(如街道绿化中的假山石、游廊、花架、水池、喷泉等);
(6) 建筑物、构筑物占主要部分的各市政专业工程厂、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