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 保 函
编号:第 20140920 号
致:邝发浓先生(受益人):
鉴于,本保函的申请人黄雄坚、张雄英(以下简称“申请人”)与您(邝发浓)于2013年11月20日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书》并向您借得了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借款,该笔借款已于2014年02月19日到期,申请人现提出借款期间延期至2015年03月19日前归还。为了保证申请人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应申请人的申请,本公司出具以您(邝发浓)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承担保证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的担保责任,并约定如下:
一、本担保函承担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七个月,即从2014年09月20日起至 2015年 04月19日止,月利率为 2.1033% 。
三、本公司承诺,《借款保证合同》延期到期,若申请人(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受益人要求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自本公司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承担代偿义务。逾期未偿还,本公司全部生产设备约定作价贰拾万元(小写¥200000.00元),归您(邝发浓)所有,用以抵偿申请人拖欠您(邝发浓)的借款。
逾期未偿还,本公司生产设备抵债条件成立时,您(邝发浓)可不经诉讼途径直接组织人员前往本公司(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8号C栋厂房)提取全部生产设备。因您(邝发浓)实施直接提取生产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各方经济损失以及引起法律后果、社会责任,本公司郑重承诺由本公司全额承担。
四、本保函有效期届满,债务履行完毕后三日内请您将本保函退回本公司注销。
五、本保函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和收益均不得转让或转移。
六、本保函适用中国法律,有关保函的争议均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管辖。
担保函开立人(本公司):珠海正利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保函开立时间: 2014年 09月 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