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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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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研究

自1994年起,孙枢院士等我国科学家就开始呼吁科学数据共享。但是,近十来年的发展,这个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根据科学数据这一特殊的资源特点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在我国,只有建立有效的机制和规范的保障体系,科学数据可持续共享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国家层面上科学数据共享的“大循环”机制和环环相扣的保障体系,是这种科研协作系统和谐运转的保障。

一、科学数据经济学规律是科学数据共享的重要基础理论 科学数据是信息时代一种特殊的资源,数据在经济学方面有二个基本规律:科学数据的价值度量规律和科学数据的投入产出规律。

科学数据的价值表现在三个方面: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当代科学数据的科学价值表现在它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同时它也是科学研究的“牵引力”,最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实施的新一代地球观测系统计划。这个计划的核心是获取有关地球各个圈层的数据。通过对这些数据的研究,获得对地球变化规律的认识。科学数据的经济价值表现在科学数据可以直接或间接为数据创建者、数据使用者带来经济效益。科学数据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它可以提高信息时代全民素质、全民的自我教育、违规行为的监督、社会稳定、决策的监督和意志的潜移默化的执行等方面。因此,在实现科学数据价值过

程中,要综合考虑科学数据价值的各个方面,不能简单用一个指标去度量。不然的话,科学数据的价值就没有完全得到开发,就是对科学数据的浪费。

科学数据在经济学方面的第二个规律就是投入产出规律。科学数据在投入方面有二个费用,一是极为昂贵的开发费用,一是非常廉价的复制费用。这意味着把科学数据复制给更多的人,并不需要追加太多的投资,而要重复地开发,总投资将会成倍地增长。从数据库开发投入资金来看,数据的单价与该数据库的用户成反比。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中等规模的科学数据库开发需要至少三年左右的时间,而复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因此,复制是最省钱、省时间的一种做法。

科学数据在产出方面的经济学规律表现在科学数据与用户的智力和质量之间有突变关系。一位有思想的科学家,有高质量数据的支持,就会做出好的科学研究成果。也有“小人物做出大事情”的情况,只要让尚未“成名”、“成家”的研究者获得科学数据支持,他们往往能出人意料地取得富有创意的成果。因此,创建一种全社会的科学数据共享环境,包括在已经知名的科学家中的共享,也包括在无数的尚未知名的人士中的共享,其数据应用的效益往往超出所预计。要让科学家“人尽其才”,要推动我国科技可持续创新,科学数据需要实现高度共享。因此,建立国家层面上的强制、鼓励和奖励相配套的有效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二、科学数据强制性共享机制的建立是我国科学数据共享工作的

重要环节

建立国家级的强制性机制,在国家层面上规范科学数据共享行为,是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机制建设的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这项工作必须纳入工作中”。强制性机制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

(1)健全国家层面的法规体系。针对科学数据不同产权性质,在国家法规中作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监察以及司法等法治环节保障共享,杜绝以科学数据为表现形式的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损失;

(2)在强制性运行机制下,严格区分保密性管理机制、公益性共享机制和市场管理机制三种不同的情况;

(3)对于可能危及、影响政务、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和信息均纳入保密性运行机制中管理,并对这些内容作出十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同时,参与这些数据及信息开发和管理的人员需要与单位签订保密协议,国家情报部门与各个单位安全主管负责检查科学数据和信息的安全性执行情况。目前我国正在酝酿《信息公开法》。可以预料,这部法律将成为我国所拥有的信息(包括科学数据)共享的基本大法。这部法律出台后,除可能危害、影响政务或牵涉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没有特殊情况,所拥有的信息和科学数据都应该依法公益性地“公之于众”。此外,也应出台有关国家投资科研项目所产生数据共享的有关规定。国家科研项目应

该规范项目合同格式,特别规定知识产权归属,在个人、单位和国家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是目前我国科学数据共享亟需解决的问题。

对私营企业投资产生的科学数据,纳入到市场运行的管理体系。国家通过对开发证的批准、税收、反经济垄断等渠道加以管理。

这三种运行机制的优先顺序是保密性管理机制在先,公益性共享机制在后。

科学数据和信息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对于这种资源如何利用,涉及到很多经济学的问题。谁投资,谁受益。严格区分投资来源,严格区分数据的产权性质,是科学数据纳入哪一种机制运行的最主要的标准。由国家投资产生的数据应该全民受益,由私营公司投资开发的数据,私营公司理当获得利益。

回顾我国近十年来科学数据共享的运行管理机制,总的来说,我国在保障的保密性管理机制方面还是成功和有效的。国家建立了有效的保障系统,基本上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在公益性和产业化二种机制的划分上就不十分清楚,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对科学数据的产权划分不清楚。很多科学数据由国家投资产生,数据生产者把它当作小集团的财产,纳入市场机制获得利益。这是目前我国国有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科学数据管理机制上进行调整。首先,调

整的重点是在国家保密机制基础上,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区分公益性和产业化二种不同的运行机制。对于转制单位或国家需要扶持一段时间的特殊情况,国家可以作为一定阶段特殊情况处理,并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支持其产业化(起孵化器作用)。区分和健全保密性、公益性和产业化三种科学数据共享管理机制,应该成为目前我国科学数据共享管理的重要内容(如图1所示)。

在三种管理机制中,保密的数据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解密,可以纳入到公益性或产业化管理机制中(图1中A11和A21),同时,在特殊的环境下,公开的数据也可以根据情况纳入到保密性管理机制

中(图1中的B11和C21)。在公益性和产业化机制中,国家为了扶持产业的发展,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资助产业数据库的开发和研制工作。产业部门也可以根据自己产业发展的需要,将产业部门开发的数据公益性共享。但是,最主要的是要建立国家投资产生的数据纳入公益性共享管理机制,企业投资产生的数据应该纳入市场化运行机制这样的制度。

其次,制定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总体规划和投资计划。多年来,我国对科学数据共享没有总体规划,没有固定投资渠道。国家科技部目前成立科学数据共享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应该牵头制定我国科学数据共享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科学数据共享的投入应该保持长期、稳定、足额和按时到位。

第三,建立和科学家合作的组织保障。科学数据共享是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科学家们的份内任务。科学数据共享是和科学家们的共同行为。否则,科学数据共享管理就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科学数据的发展变化,“与时俱进”就很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要像建设我国商品粮基地一样重视我国国家级科学数据中心群和数据共享网的建设工作,要赋予这些中心数据共享的任务。这样,在国家层面上减少重复劳动、避免低质量的数据开发。

要建立稳定的科学数据共享专业人才队伍,培养一批我国数据科学领域高水平的管理、研究和技术人才,建立科学数据共享的标准与

技术规范,扭转各自成标准,互不兼容、互不相通的封建格局,从技术层面保证科学数据共享的实现。

目前,我国科技界普遍存在对国际科学数据的引进和开发不利的情况,主要原因是这项工作仍旧停留在科学家个人行为上,尚未纳入国家的统筹规划中。因此,需要加强国家层面上的国际数据资源引进与开发利用的工作。

三、科学数据共享鼓励机制的建立是科学数据队伍稳定存在的关键

目前,国内科学界“重论文,轻数据”的现象比较严重。科学数据是科学研究重要成果之一,科学数据成果的评估标准与论文的标准不同,采用一样的评估标准必然脱离科学数据的实际。因此,必须建立起以科学数据成果评估体系为重点的国家级的鼓励机制。

首先,只有建立一种评价制度,促使科学界把开发数据的数量、质量、使用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价体系,科学数据共享才能够更有活力地可持续发展下去。其次,应将研究者科学数据工作量与待遇、职称等实际利益挂钩,鼓励研究者在这方面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四、适度的奖励将促进高质量科学数据共享成果的可持续产生 设立国家级的“科学数据贡献奖”,也是营造科学界重视数据的

重要举措。可由数据使用人员投票,国家根据数据共享的数量、质量、效益、用户反馈的信息、队伍建设等不同的评奖条件颁发奖项。可以预料,对全面推开国家层面上的科学数据共享,这些奖励将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奖励机制的建立,将会改变人们封建、小作坊式的研究模式、思维方式,转变各单位为战、各部门各自为战的作法,为建立国家层面的细分工、大协作的科学研究模式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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