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落实公司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夯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47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安监总局令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49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51号) 4、职责
1、公司总经理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第一责任人。 2、公司综合部保证员工到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进行“岗前、岗中、离岗”职业健康体检。
3、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员由安全专工担任,负责做好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工作。 5、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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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严格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5.1.1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必须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要求,委托法定资质机构开展项目职业卫生预评价工作,并根据预评价结果,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计审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做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工作。
5.1.2试运行稳定后,立即委托法定资质机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效果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完善相应管理及设施运行效果后,组织好公司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经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1.3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防护设施设备。
5.2认真做好职业卫生常态管理工作
5.2.1公司总经理是职业卫生管理体系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建立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及相关部门构成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并履行审议职业卫生管理计划及方案,布置职业卫生管理重点工作的职责。
5.2.2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安全专工担任,将职业卫生等工作目标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中,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员工,并与绩效挂钩。
5.2.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应涵盖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危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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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因素监测、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危害告知等方面内容,并不断修订岗位操作规程,结合岗位所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危害防治相应内容,通过严格考评,确保员工学习掌握到位。
5.2.4必须认真履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及申报义务,通过职业危害预评价所掌握的各种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识别,及获得的监测评价结果,在和员工签订的合同中,应客观如实的告知其所从事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种类、程度及后果,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5.3公司及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5.3.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同时纳入到公司“十二本”安全管理台账之一的职业健康管理台账之中;公司综合部应保证员工到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对于即将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安排岗前体检,确保其就业机会的公正性。公司做好年度职业健康相应费用的预算,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投入中,并在成本中列支。
5.3.2公司要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对人体的影响途径以及现场生产条件、职业危害因素等特点,为员工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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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佩戴。
5.3.3公司员工有权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所从事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性程度,对于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有权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并了解本人检查结果。公司员工规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参加安排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在实施过程中与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合作。
5.4职业健康监护的工作程序
5.4.1公司每年必须选择并委托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卫生检查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5.4.2公司综合部根据自身情况,每年定期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出下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申请,并签订委托书,公司安全专工负责规范监督执行。
5.4.3公司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单位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同时,应提供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及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程度资料。对于接触需要开展强制性职业病健康监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都应接受职业健康监护。
5.4.4公司综合部必须在试生产前,组织开展员工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其目的是发现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员是否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并建立相应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基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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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岗前体检为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开始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前完成,对于检查出存在职业禁忌症的人员,必须立即调离所从事岗位或脱离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公司安全专工应根据检查结果与综合部进行充分协商,提出对职业病禁忌症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决策,对于用工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病史人员,按照合同相关要求予以辞退处理。
5.4.5公司应通过定期职业健康体检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人员,综合部及安全专工应通过定期体检情况动态掌握员工健康变化,从而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效果,不断改进措施提高防范职业危害的水平。
5.4.6公司应在员工脱离或离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岗前,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确定其在停止接触职业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如在离开前90日内,已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可视为离岗前体检。 6 附则
6.1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集团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执行考核。
6.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3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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