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应当依法受理: (四)承包地 征收补偿费 用分配纠纷;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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