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司法解释】罪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为依法惩治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 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开设赌场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认定及法定刑
2010-03-31 22:53:04| 分类: 重点罪名的概念、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
是指为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
2、客观方面:表现为提供场所、提供赌具、资金、设定的各种方式等组织的行为,统称“开设赌场”的行为。该行为还包括利用网络的快速发展开设网站、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网络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当然本罪的成立并不需要营利目的作为法定要件。
三、认定:
本罪的成立并不受情节是否严重,只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均可认定开设赌场罪成立。
四、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六)》第1将《刑法》第303条修改为两款,其中第2款规定:犯开设赌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温馨提示:对于“情节严重”的理解,一般应考虑开设赌场的时间长、发展赌客人数众多、资金数额巨大、非法获利数额大等情形。
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来源: 作者: 日期:2011-05-29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
别在于:
1、 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
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
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
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
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
定的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