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不合理、超常处方用药干预制度
为了落实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 ,加强处方的管理,根据本中心合理用药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
1. 通过四查十对,发现明显用药错误、配伍禁忌的不予调剂,原处方退回处方医师更改后方可调剂。
2. 属于书写规范不合格的情况,在不影响患者的用药的情况下,调剂发药,随后通知处方医师及时更改。如未按照规定修改,上报药剂科、医务科(定期)处理。
3. 处方点评检查时发现出的问题处方,集中上报医务科处理。
4. 药剂科发药人员应将拒配的不合格、不合理、超常处方及时登记。 5. 定期举行合理用药的知识培训,提高处方(用药医嘱)的水平。
6. 按照卫计委《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常处方3次以上的医师提出警告,未改正仍连续2次超常处方的,根据中心规定进行奖惩、行政处理。
药剂科
修订于2014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