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档案管理制度(3篇)

档案管理制度(3篇)

来源:宝玛科技网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室实行专人、专柜、专室、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鼠咬、防烂、防潮、防尘、防光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信息开发与管理,应建立档案数据库,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3、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材料、数据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年检等文件材料应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丢失。

  5、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资料存放整齐、编排有序、内容数据填写准确规范。

  6、档案区分全宗,按类别一一登记,分类整理成相对的保管单位,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7、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添加内容等。

  8、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和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二、事故档案管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三、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

  全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四、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五、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六、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技术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七、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八、归档文件质量要求: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

  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九、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

  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十、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

  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档案管理制度

  一、统计资料档案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和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二、各类统计资料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分类、统一格式、分卷装订保存。

  三、纸介质和磁介质档案资料并存,且保持一致,磁介质资料应及时备份,并刻录光盘存档。

  四、原始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汇总性资料不少于10年;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及普查资料长期保存。到期作废的统计资料,按照有关规定销毁。

  五、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属于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不得泄密。

  六、统计资料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查阅使用,杜绝毁损和遗失,确保统计资料安全。

  七、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应办理交接手续。统计资料档案移交按照档案法有关规定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