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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范文(3篇)

来源:宝玛科技网

借款合同范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详见本合同签章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1.2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放款途径:按本合同约定方式发放至借款人设在出借方的帐户(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或付现金。

  1.4借款期限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5借款的放款、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涉及计算机业务系统或各类自助渠道交易的,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等具有同等证据效力。各方确认出借方业务系统或相关设备所产生电子数据的有效性。

  第二条借款利率

  2.1本合同项下,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以借款借据确定。

  2.2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按借款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利息。

  第三条还款

  3.11年期以内(含)的,采用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本金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4.1出借方有权了解检查借款使用详细状况,以及借款人或担保人的相关情况,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义务配合。

  4.2借款人或担保人的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动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在5日内通知出借方。借款人、担保人或担保物出现本合同8.2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借款人、担保人应立即通知出借方。出借方可以根据不利情形的影响程度,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终止本合同。

  4.3出借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费用或其他应收款项时,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担保人未履行保证责任的,出借方有权直接从担保人在出借方各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出借方行使上述抵销权时,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4借款人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清偿当期借款本息的,出借方有权决定是否划收。出借方不划收的,该期全部借款本金作逾期处理:出借方划收的,不足部分作逾期处理。

  4.5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归还数额的、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或者处分担保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权的,出借方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本金、利息、复利或者费用。借款人与出借方之间存在数笔不相同的债务,且借款人、担保人单次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单次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清偿顺序。由出借方指定。

  4.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出借方可就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4.7借款人或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的,应提前通知并征得出借方同意。

  4.8借款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未办妥或担保物权、保险未能持续有效的,出借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

  第五条借款担保

  5.1担保方式

  5.1.1一般方式借款采用_________________方式(保证/抵押/质押)提供担保。

  5.1.2采用抵押担保的,担保物为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清单》。担保物暂作价见清单。其最终价值以实际处理所得价款为准。该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

  5.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1)本合同项下任一笔借款的期限届满出借方未足额清偿;

  (2)担保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3)担保人被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4)借款人或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

  (5)担保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6)担保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7)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8)其他严重危害出借方权利的情形。

  5.4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发生《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时,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包括债权确定期间(即1.4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以及出借方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的情形,借款人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出借方有权宣布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5.5关于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的约定

  5.5.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有多个担保人的,各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5.5.2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担保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变更后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债务被出借方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出借方确定的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5.3本合同借款既有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出借方有权要求担保人先于借款人所提供物的担保承担保证责任。

  5.5.4多户联保的,联保小组自成员在本合同《联保小组成员签名表》内签字或摁指印起成立。(小组成员与出借方签定多份信贷业务合同的,小组自首次签约之日起成立)全体成员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自愿为小组成员向出借方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小组成立后,任一成员不再参加其他联保小组。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任何成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再向小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债务担保。联保小组组长负责协调成员内部关系,全体成员负有督促其他成员履行合同、协助出借方清收债务的义务。

  (2)小组任一成员可能或者已经出现本合同4.2和8.2约定情形之一的,该成员或其他知悉的成员将及时通知出借方,并积极配合出借方了解相关情况。

  (3)小组成员不以任何方式将借款转让、转借他人(含小组内成员),不以任何名义集中使用成员借款:发现其他成员有转让、转借、集中使用借款,或者改变用途等行为时,将立即通知出借方。

  (4)在小组各成员的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未经出借方同意,小组不得解散,成员不得退出。经同意解散或退出的,依据本合同承担的保证责任并不解除。出借方同意小组解散或成员退出时,仍有权对小组部份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经出借方同意,联保小组可增加新的成员。新加入成员对加入前出借方与小组其他成员已签订的借贷业务合同项下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小组任一成员违反其与出借方签订的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贷业务合同的约定,或者出现可能降低或丧失偿债能力的情形时,出借方有权对部分或全体成员采取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5.6关于抵质押担保(含普通担保和最高额担保)的约定

  5.6.1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加工物、孳息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5.6.2抵押人/出质人声明和保证担保物无任何权属争议或影响担保物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保证出质权利在质权存续期间持续有效。

  5.6.3担保人应按出借方要求办理担保物保险,并指定出借方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出借方保管。担保人应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及出借方,并负责索赔事宜。怠于通知或者索赔,给出借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6.4需要登记的,抵押人/出质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证书和相关文件由出借方持有。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将质物或需交付的权利凭证及出借方要求的相关资料交由出借方保管。

  5.6.5抵押物由抵押人暂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义务。出借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6.6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担保人不得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许可使用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担保物。经出借方同意处分担保物的,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5.6.7借款同时存在借款人和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出借方有权选择行使担保物权的先后顺序。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在借款人、担保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出借方原因未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的,出借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出借方自助借款渠道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故障,停电或因自助银行设备内现金不足等原因造成的除外。

  6.2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方对逾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方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并支付给出借方违约金__________元。对应付未付利息,出借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

  6.3借款人、任一担保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按时还本付息的,因借款人违约导致诉讼的借款人、担保人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罚款、违约金、复利、损害赔偿及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交通费、保管费等出借方实现债权和担保的费用。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本息: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宣布借款人与出借方签订的其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立即到期,或者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6.4担保人因下列行为之一给出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

  (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及担保物存在共有、争议、已经设立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等情况;

  (3)末按合同约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保险手续,未移交质物、权利凭证;

  (4)未按出借方要求恢复担保物价值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5)未经出借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担保物;

  (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权的行为。

  第七条争议解决

  发生争议的,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诉讼方式解决,由出借方住所地人民管辖。以仲裁方式解决的,由各方在8.4另行约定。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其他事项

  8.1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任一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8.2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发生严重困难;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借款人、担保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入犯罪或重大纠纷;借款人或担保人失踪、死亡、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担保物价值减少、毁损、灭失、被征用、被征收以及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担保物所有权归属第三人或者出现权属争议等情形影响出借方实现担保物权。

  8.3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笔借款的发生、履行情况。每笔借款对应的凭证或电子记录等相关资料出借方不再送达担保人。

  8.4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份,其中出借方壹份,借款人壹份,担保人各壹份(由联保小组担保的,借款人和全体担保人共持壹份合同,指定借款人保管),各份效力相同。

  第十条借款人和担保人声明

  10.1借款人声明:本人已在出借方提示下知悉本合同1.5所述自助借款渠道的开通情况、使用区域和使用方式等信息,以及特定商户范围、专用子账户使用注意事项:本人已清楚知悉妥善保管电子卡、密码及本人相关信息的重要性,自行承担未妥善保管的不利后果。

  10.2借款人/担保人声明:出借方已提请本人/本单位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本人/本单位的要求进行相应说明,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人借款/担保行为已经过配偶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同意和授权。由此产生的债务为家庭共同债务。家庭全体成员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单位担保行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提供担保和签署本合同的授权。

  10.3担保人声明: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出借方在办理业务及相关风险管理中,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本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出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本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甲方(出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借款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借款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丙方(担保人)(指模)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丙方(担保人)(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丙方(担保人)(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丙方(担保人)(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丙方(担保人)(指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家庭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合同范文

  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住所地: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借款和担保等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当事人陈述与保证

  1.1双方均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及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订立、履行本合同并承担法律责任。

  1.2双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取得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双方在订立、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有关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二条 借款金额

  2.1币种:人民币。

  2.2金额:(大写)                    ,(小写)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3实际放款金额与本条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第三条 借款期限

  3.1借款期限   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2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以甲方要求的日期为借款期限到期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

  4.1本合同执行以下第   项借款利率:

  (壹)固定利率,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月利率为    。

  (贰)浮动利率,浮动基础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方式和比例为上浮百分之      ;浮动方式和比例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变动时,从施行当日按新利率计算利息。

  (叁)其他,                     。

  4.2计息周期不足一月的,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到一月的,以月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周期达到一年的,以年利率计算利息。

  4.3无论采取何种利率方式,日利率、月利率、年利率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第五条 本息偿还方式

  5.1本合同执行以下第   项本息偿还方式:

  (壹)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

  (贰)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分期结算,每月 日/季末月 日为结息日,亦为付息日。本金到期时最后一期利息随本付清。

  (叁)本息分期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日起,每  日为一期,每期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期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肆)本息分月偿还,从借款发放的次月起,每月偿还本息数额为(大写)         ,偿还日为每月  日,最后一期至借款到期日止,还清所有剩余本息。

  (伍)按以下约定偿还本息:

  偿还日期偿还本息数额(大写)约定的其他事项

  5.2无论何种还款方式,借款到期日、付息日、本息偿还日等遇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正常计算利息,不视为逾期。

  第六条 借款发放

  6.1满足以下条件时发放借款:

  (1)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

  (2)担保合同已生效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未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以及担保人有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情形;

  (4)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6.2借款发放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甲方有权拒绝发放借款,但甲方同意放款的除外。

  6.3乙方要求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的,应于甲方办理借款发放手续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的,可以迟延放款或者分期放款。

  6.4除非乙方要求或者同意迟延、中止或者终止发放借款,甲方应在借款发放条件全部满足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借款。

  6.5逾期发放借款的,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按应放款金额以每日万分之  为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十五天,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甲方仅以十五天的违约金为限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双方账户

  7.1甲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2乙方指定以下账户用于履行本合同:

  户 名:

  账 号:

  开户行:

  7.3借款转入乙方指定账户即为发放完成。

  7.4乙方在偿还本息时应将款项主动转入甲方账户,或者授权银行划入甲方账户。

  7.5借款发放日与偿还日均以到账日为准。

  第 借款担保

  8.1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采取以下第   项担保方式担保:

  (1)保证担保,保证人:       ,合同号:     ;

  (2)抵押担保,抵押人:       ,合同号:     ;

  (3)质押担保,出质人:       ,合同号:     ;

  (4)其他担保方式:                   。

  8.2本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如甲方无过错,则乙方与担保人对甲方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条 提前还款

  9.1乙方提前归还借款的,经甲方同意,可以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9.2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

  第十条 借款展期

  乙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 还款顺序

  11.1借款及所涉债务系指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评估、登记、保险、鉴定、拍卖、过户、诉讼或者仲裁、保全、送达、执行、律师、差旅等全部费用)。

  11.2甲方依本合同或者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对前款各项费用选择不同顺序进行清偿。

  11.3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每笔还款所履行合同的顺序。

  第十二条 逾期

  12.1本金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本金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12.2利息逾期:乙方逾期偿还借款利息的,甲方对逾期偿还的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与前款相同。

  第十三条 借款用途

  1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

  13.2乙方拟改变借款用途的,应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挪用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甲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挪用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借款利率×(1+ %)。

  第十五条 既逾期又挪用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借款,违约金按照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

  第十六条 违约金调整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调整(包括双方协商一致调整或者依本合同约定调整),逾期违约金和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的违约金自调整之日起分段计算。

  第十七条 贷款人监督权

  17.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借款使用情况、财务、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17.2甲方对知悉的乙方债务、财务、经营等情况应当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应部门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第十 借款人违约

  18.1乙方有以下情形的,构成借款人违约:

  (1)未按约定偿还任何一期本金或者利息;

  (2)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3)隐瞒企业财务、经营等情况,或者拒绝甲方行使贷款人监督权;

  (4)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提供虚假、不完整、不准确或者无效的资料及信息;

  (5)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缺乏偿债诚意、降低或者丧失偿债能力;

  (6)与他人签订有损甲方权益的合同;

  (7)未履行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的通知义务;

  (8)违反所作出的保证、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

  18.2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分别或者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行为;

  (2)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除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逾期行为和第十四条约定的挪用行为之外的违约行为,从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本合同借款金额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每日万分之   ;

  (3)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4)对于尚未发放的借款,中止或者终止发放;

  (5)要求乙方补充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新的担保;

  (6)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7)解除本合同;

  (8)甲方认为必要和可能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通知义务

  乙方有以下事项的,视为可能导致债权风险的事项,乙方应当书面通知甲方,其中第(1)至(3)项应于发生之前七日以上书面通知甲方,第(4)至(12)项应最迟于发生之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合资、合作、托管、被接管、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改制、股份改造、计划上市、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动等经营方式或者企业产权组织形式的变更;

  (2)以赠与、出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以主要资产为他人债务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或者以出售、转让、出租等方式处分主要资产但未获得合理价款或者放弃价款的债权,本合同所称主要资产是指占总资产20%以上的资产;

  (3)申请破产;

  (4)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

  (5)因偷逃税款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或者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司法)机关调查、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6)被人民、仲裁机构判决、裁定、裁决承担金钱给付义务但未依法履行;

  (7)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或者另有高利贷到期未清偿;

  (8)主要资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被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毁损、灭失、价值大幅贬损等;

  (9)终止或者暂停经营,或者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

  (10)被申请破产;

  (11)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设立或者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12)对乙方偿债能力有不良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借款提前到期

  20.1甲方有权于收到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而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2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发生可能导致保证债权风险的事项,保证人书面通知甲方的,甲方有权于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20.3发生以下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借款及所涉债务:

  (1)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

  (2)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3)担保物权无效或者被撤销;

  (4)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

  (5)担保人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

  (6)担保人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终止,或者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蚌埠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完成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其他              。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

  24.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4.2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甲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乙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甲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函件,及甲方制作或者保留的关于本合同履行的材料,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和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确定证据。乙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函件、材料等由甲方单方制作或者保留,而提出异议。

  24.3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适用于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寄送至该地址的书面通知、函件及仲裁文书等,受送达方必须签收,并在签收后三日内将回执寄送给送达方。如受送达方未签收,则留置之日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24.4通讯地址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对方出具收到该书面通知的回执,变更自回执载明的收到之日起生效,否则变更无效。

  24.5本合同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24.6其他约定:                                                                                                                                             。

  第二十五条 声明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范文

  借款方: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中国__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为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其项目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特向乙方申请_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外汇贷款。按照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经乙方审查同意,为明确经济责任,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确认向乙方借得现汇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买方信贷___万美元(或其它外币)

  第二条 借款期限 现汇。

  第一次用汇之日起到还清本息止)买方信贷。按本合同所附的用款计划(略),乙方保证及时提供。如因甲方未按计划用款而造成乙方组织外汇资金的利息损失,甲方按乙方规定支付外汇承担费。

  第三条 贷款利息率为年息,现汇为___%(或按中国公布的浮动利息计息),按____月浮动;买方信贷为___%,按___天计算。在借款期间,每半年计息期应计的利息,如甲方未能支付,由乙方直接借记甲方借款账户内,实行复息计算。由于计息增加的贷款额,不占用贷款额度。

  第四条 借款使用:在引进的技术设备成交后,应将合同副本送交乙方,甲方委托乙方全权办理进口开证,审单付款等事务。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外汇,不挪作他用,如果发生挪用,其挪用部分,乙方加倍加收利息。

  第五条 借款偿还:甲方在借款期终止日,全部清偿贷款本息。甲方因故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时,由担保单位负责按期归还借款本息的外汇额度和相应等值的人民币(包括延期偿还的罚息)对逾期未还的贷款部分,甲方同意加付__%的罚息。

  第六条 本合同所附的《用汇、还汇计划》和《还汇(款)保证书》及甲方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在法律上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效力。

  第七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使用的有关情况、报表、资料,为乙方检查信贷工作提供方便。双方应积极合作,努力促成项目的早日建成投产。

  第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到期结清本项债权债务时终止。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份,送__(有关单位)备案。

  甲方:______(公章) 乙方:中国_____行(公章) 

  日期: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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