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委托人:
行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就代办代购 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办事项: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代购
第二条代办事项具体要求
1.品名:
2.规格:
3.型号:
4.数量:
5.质量:
6.价格:
7.交货时间、方式:
第三条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价款支付方式:
第六条货款和酬金均以人民币计算和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第争议解决方式: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起诉。
第九条其他事项
委托人: 行纪人: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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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合同编号
行纪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纪方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代办事项,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代办事项(具体约定是寄售、代购、代销货物,还是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代办事项的具体要求:(凡属寄售和代购代销货物,应明确具体货物品名、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以及最低销价或最高购价和时间要求。)
第三条 货物保管责任及费用承担
第四条 酬金的计算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起诉)。
第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委托方 行纪方
单位(人)名称(章) 单位(人)名称(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报挂号 电报挂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经济合同司
颁布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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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四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一十五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第四百一十七条 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第四百一十 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第四百一十九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 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第四百二十一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二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二十三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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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4.委托物交付给行纪人时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烂、变质的,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可以处分该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时取得联系的,行纪人可以合理处分。
5.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6.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7.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8.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