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宝玛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索赔申请书范文集锦

索赔申请书范文集锦

来源:宝玛科技网

  赔偿请求人:卢,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县xx镇xx村组号

  委托代理人:张,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住所地:xx县xx镇路。

  法定代表人:

  职务:检察长。

  请求事项:

  1、请求赔偿义务机关xx县人民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因错误关押申请人而应当承担的赔偿金(310天×200.69元/天)62213.90元;

  2、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精神抚慰金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系xx县水泥厂的负责人,该企业因经营需要,从而向xx县农业银行申请贷款8万元。xx县农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后,xx县人民便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xx年8月2日以涉嫌“罪”为由将申请人及银行工作人员冯予以刑事拘留,后于同年8月15日批准逮捕。在关押期间,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了刑讯逼供和人身摧残,暴力伤害,由于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在被错误关押了310天之后,20xx年6月11日,申请人及冯均被撤销案件,无罪释放。现xx县人民已对同案嫌疑人冯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并已经兑现。可xx县人民却至今未对申请人作出赔偿,且经申请人多方反映无果。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国家赔偿。

  此致

  敬礼

  赔偿请求人:卢

  20xx年x月x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