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___,女,汉族,1982年10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信息学院路10号院3号楼36号
申请人对贵院受理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不服,现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
事实与理由 :
申请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贵院关于广东发展银行郑州分行经七路支行申请强制执行一案的执行通知书,执行申请人提起执行的依据是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案中被执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法律规定由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执行”的规定,本案应当由金水区人民管辖。故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望予以批准。
此致
申请人: ___
20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