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一:齐某,男,汉族,x年1x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街坊号楼单元门。
电话:1x6
原告二:李某,女,汉族,1x54年2月1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乡xx村
电话:1x61xx6
原告三:张某,女,汉族,1x年x月2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xx市xx镇
电话:1x61xx66
被告:刘某,女,汉族,1x年1x月2x日出生,住址:朝阳区路1号院xx小区x号楼5层515。
电话:1x6111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一现金2365x3.6x元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二现金13xx1元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三现金4x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x年6月14日,原告一和被告在售楼处认识,同年x月份开始建立恋爱关系。在双方交往的过程中,原告一以结婚为目的,真诚和被告来往,并于2x年-2x12年与被告恋爱将近五年。期间,原告一和被告的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支出,而且,被告在原告一未明确授权的前提下非法使用原告一的资金,共计2365x3.6x元。同时,原告二和原告三为了原告一与被告能够顺利结婚,原告二赠与被告13xx1元;原告三赠与被告4x元,作为彩礼。然原告一不曾料到被告在与其交往的五年间一直刻意隐瞒已婚事实,还不断以各种理由拖延登记结婚,并擅自转移原告一的大额财产,并占为己有,同时占有原告二及原告三的财物,不予返还。为维护上述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解释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朝阳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