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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幼儿园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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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事处(或镇)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事处(或镇)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大渡口区教委。

3、考察: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4、发证:以审批同意举办的民办幼儿园,由区教委颁发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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