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范围:
西蔡家桥1、1/2号、2号、3号、4号、5号、5-1号、6号、7号、8号、8-1号、8-2号、9号、9-1号、10号、长渔(鱼)池9号、9号一、9号二、9号三进、11号、11-1号一进、11-1号一、13号、13号一进、13号二进、13号二、13号三进、14号、15号、2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实际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44户,其中住宅约44户,面积约2926.35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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