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地方环保局的上级单位是国家环保部,是正部级部门,为组成部门,它隶属于管理,总称:国家环境保护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制定经济、技术,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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