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旨在保护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规定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期限和责任等。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有责任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将受到罚款等处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而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损害的责任方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了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的第一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建设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证期为:
(1)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即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外墙有防水要求的防渗漏,5年;
(3)采暖、制冷系统,2年采暖期,2年制冷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2年;
(5)装修工程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约定。第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建设单位发出保修通知书。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在保修书规定的时间内到现场检查情况和保修情况。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第十条施工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发现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一条保修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所有人组织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原保修协议,建设单位不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第十四条在质量保证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方追偿。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还应当执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保修范围:(一)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二)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第十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书的内容和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第十九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的管理,依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拓展延伸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费用承担规定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对保障建筑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根据该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如果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保障工程质量,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应当对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与施工单位协商解决,或者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如果消费者与施工单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总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与费用承担规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保修义务,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结语
根据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办法》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单位、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此,对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有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规定,并在保修期内修复质量缺陷。若未履行保修义务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将会受到罚款等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公路等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可能影响管道保护的,应当事先通知管道企业并注意保护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
建设工程修建防洪、分流等水工防护设施,使下游已建成的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功能受到影响,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管道水工防护设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的定型、生产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第四章 管道建设工程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关系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管道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道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管道通道或者预建管道通过设施,管道企业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经依法批准的其他建设工程,需要通过正在建设的管道建设工程的,管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其他建设工程的需要,预留通道或者预建相关设施,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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