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撤销条件及赠与人的撤销权利。赠与合同可被任意或法定撤销,但社会福利性质、公证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需满足严重侵权、未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合同义务等条件。撤销权可由赠与人行使,若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因此,当满足下列撤销条件时,可以撤销口头赠与。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性质和道德义务的,或者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法定撤销是指赠与人只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权。中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赠与:(一)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严重侵权的;(二)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在这种情况下,授予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之日或者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同时,因赠与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礼物的法律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赠与:(一)赠与人的亲属遭受严重侵害的;(二)未履行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授予人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拓展延伸
口头赠与的撤销权:法律效力、与保护措施
口头赠与的撤销权是指在口头赠与行为中,赠与人对其所作的赠与行为有权撤销的一种法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口头赠与的撤销权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然而,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口头赠与的撤销权进行了一定的和保护措施。例如,赠与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并且受赠人可能享有一定的保护期。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口头赠与的撤销权不适用的情况。总之,口头赠与的撤销权是一个涉及法律效力、和保护措施的重要法律问题,需要在具体情况下进行综合考虑和解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合同具有一定的撤销条件。赠与人在赠与人或其近亲严重侵权、未履行扶养义务或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时,可以行使撤销权。同时,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也有权利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因违法行为导致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授予人的撤销权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一规定保护了受赠人的权益,同时也确保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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