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予的可以要求返还。
赠予的东西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这些情况包括:
1、赠与财产的权利还未转移给他人;
2、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赠与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如果赠与是基于结婚为前提的彩礼,且双方未登记结婚,赠与人也有权要求返还。
自愿赠予的法律性质:
1、自愿性:赠予行为必须是出于赠与人的真实意愿,不受外力强迫或欺诈;
2、无偿性:赠予是一种不对价的财产转移,赠与人不应从中获得任何形式的报酬;
3、单方性:赠予合同通常只要求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4、财产性:赠予涉及的对象必须是可以用金钱衡量价值的财产;
5、形式性:某些情况下,赠予需要遵循特定的法律形式,如书面形式或公证手续。
综上所述,自愿赠予的东西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包括权利未转移、侵害合法权益、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未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应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此外,如果赠与是基于结婚为前提的彩礼,且未登记结婚,赠与人同样有权要求返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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