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所述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
法律分析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所述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
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拓展延伸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发布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共九个问题,对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详细阐述。主要涉及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行李损失的赔偿标准、铁路运输企业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等。这些规定为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对于保护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199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发布了一份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明确规定,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中所述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二十条 托运货物需要包装的,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包装;没有国家包装标准或者行业包装标准的,应当妥善包装,使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因包装原因而受损坏。
铁路运输企业对承运的容易腐烂变质的货物和活动物,应当按照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九条 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和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经检查,申报与实际不符的,检查费用由托运人承担;申报与实际相符的,检查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因检查对货物和包裹中的物品造成的损坏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托运人因申报不实而少交的运费和其他费用应当补交,铁路运输企业按照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加收运费和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第十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或者包裹、行李中的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三)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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