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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参与公租房拆迁补偿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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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补偿权的分割问题及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拆迁的居民可按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配拆迁补偿款。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承租人或同住人可酌情多分配补偿款,如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额外支付较多款项、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义务等。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法律分析

一、公租房拆迁补偿谁有权分割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2、法律依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二、公租房拆迁补偿如何分配

关于公租房的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主要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分割。在这个问题上,承租人在下列特殊情况,可以享有拆迁补偿多些:可以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

结语

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分割权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根据《公共租赁房屋管理办法》第三条,公租房是面向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则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年老体弱、经济困难、额外支付款项或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可能会酌情多分配。对于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应获得相应补偿。请注意,以上仅为一般性解释,具体的拆迁补偿分配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七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五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七百三十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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