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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起诉离婚不给判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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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次起诉离婚不给判离的,当事人应该积极去收集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比如夫妻一方出轨并且与他人有重婚行为的证人证言、夫妻一方长期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另一方进行报警的报警记录,然后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出示上述证据,审理之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经调解仍不能挽回的,自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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