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发卡银行起诉时,原告有时列的是总行,有时是其分行或该行信用卡中心,与《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上盖章单位名称不一致,甚至没有盖章,部分持卡人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实践中,认为诉讼主体可为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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