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三类驾驶员能开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为了提高海船船员技术素质,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运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适任证书而进行的考试、评估以及适任证书、适任证书特免证明和外国适任证书承认签证的签发与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第九条适任证书的类别、等级、职务和适用范围:(一)适任证书类别分为甲、乙、丙、丁类四种。(二)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分为:1.一等适任证书:3000总吨及以上或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2.二等适任证书:500至30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3.三等适任证书:未满500总吨或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但无限航区(含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含近岸航区)值班水手或值班机工适任证书适用的船舶等级为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三)适任证书职务分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值班机工;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统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统称为甲板部船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统称为轮机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统称为轮机部船员。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GMDSS通用操作员、GMDSS限用操作员统称为无线电人员。(四)甲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3.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4.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5.GMDSS通用操作员。(五)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6.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机工。(六)丙类适任证书适用于:1.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2.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大副、二副和三副;3.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5.GMDSS限用操作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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