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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哪个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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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在警匪影视剧中常见,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时有的事情。但是,逮捕的决定,究竟是由谁下达的呢?是机关,还是?抑或两者都有呢?

人民、人民有权下令实施逮捕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是要经过提请、审批等诸多手续后,才能够实施的,不是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就可以逮捕人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

这就已经非常明确了逮捕的权限,只有人民和人民有权决定逮捕与否,而机关只负责执行逮捕令,将犯罪嫌疑人受压致看守所。

但是,存在以下四种情况的,人民和没有直接逮捕权:

1、人民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审查。由最高人民决定是否逮捕。

3、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以上犯罪以外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审查。由省级人民决定是否逮捕。

4、人民审查逮捕危害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备案。上级人民发现错误的,可以纠正。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要是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上级申请行政复议,或申请取保候审等。如果对逮捕相关事宜仍有疑问的,可以点击文末“找个律师”,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详细咨询。

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可以派人参加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六条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八十七条人民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十人民对于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机关。

第八十九条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不批准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九十条机关对人民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提请复核。上级人民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和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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