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了逮捕的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和秩序、干扰证据和报复等。对于可能判处重刑或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同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严重情况下,可以予以逮捕。
法律分析
适用逮捕的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6)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其中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拓展延伸
逮捕的法律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嫌疑人的逮捕行为进行的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司法体系和国家法律,逮捕的适用条件可能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适用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嫌疑人的保护、证据的充分性、逮捕的必要性、公共利益的考量等。例如,在一些国家,逮捕可能要求嫌疑人构成严重罪行、存在逃跑风险、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等。此外,一些司法体系也可能规定了逮捕的时间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总之,逮捕的法律要求和适用条件是保护嫌疑益和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法律规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逮捕情形包括可能实施新犯罪、危害安全与秩序、干扰证据与证人等。逮捕则是对逮捕行为进行,保护嫌疑益与司法公正。具体适用条件因司法体系与国家法律而异,但一般包括保护、证据充分性、逮捕必要性与公共利益考量等。逮捕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合法性与公正性,保护嫌疑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逮捕通知书,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逮捕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九十三条 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opyright © 2019- baomayou.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6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