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统计工作制度
1.药库的统计工作,是保证药材计划供应,及时反映消耗用量和库存情况,做好药物管理、核算、报销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固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统计工作。
2.药库所使用的各种帐表、报表,必须依照规定逐项填写,凭证可靠,数字准确。登记、上报及时。
3.报表应包括药品逐日消耗统计表、药库的收、付、存月报表、药品(材)盘存明细表、药品(材)盈亏报告表、药品(材)损耗报告表等,登记统计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用蓝黑墨填写,字迹清楚,如有修改应加盖公章,统计数字以小数点后两位数为限,第三位按照四舍五入计算。药品统计所用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国际单位。
4.统计范围是根据中国药典规定的全部中西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自费药、进口药及贵重药,按处方逐日统计消耗。
5.药品清点:凡作逐日消耗的药品,必须于月终进行彻底盘点,并做出盘点明细表,作为统计月报依据;其他药材根据上级和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盘点;年终盘点,核对帐目,综合报告,检查分析药材库存及储备定额情况。
6.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用帐册或计算机管理帐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
7.药库负责药品价格管理,当接收到上级机关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上级领导,并进行清点库存数,做出减值或增值报表,经药剂科主任签字后报财务科。
8.药库内一切帐目、表册和年度药品预算等应按照规定保存3年,销毁时应登记,经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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