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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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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题主要考察对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包括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

法律分析

一、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包括以下方面:

1. 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形下不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处理

(1)虽实施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大起点即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2)行为人对所使用的有价证券主观上不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其所使用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因不具有诈骗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按照规定,行为人的目的就是通过变造国库券达到诈骗财物的目的,这种行为方式实质上就是伪造、变造国库券的行为,符合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拓展延伸

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的刑罚包括:

1. 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即其人身自由,但允许其继续从事合法活动。

2. 拘役:拘役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短期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

3.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期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

4.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并接受劳动改造的刑罚。

5. 罚金:罚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作为刑罚的一种形式。

6. 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分子被剥夺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等权利的刑罚。

7.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将违法所得财物收归国有的刑罚。

综上所述,有价证券诈骗罪既遂的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数额,刑罚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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