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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期限逾期,是否还有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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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人未在此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另外,如果银行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不能立即到账,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是否到账,如未到账应当向受害人告知原因并补付。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保险人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认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害人或者其合法代表人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人未在此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

2.《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请求其支付保险金,并有权请求其支付利息”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保险人赔偿受害人的,应当自接到理赔申请之日起及时受理,并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予以通知。保险人未及时受理理赔申请的,造成受害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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