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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东是否要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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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瑕疵出资连带承担补足出资的法律责任。理由是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已经客观上成为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承受主体。原股东在转让股权时,有义务向受让方披露全部与股东身份有关的信息。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在瑕疵出资的状态下,出资人能否享有权利,享有的权利是否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权利,其是否具有可让予性,我国公司法未予以明确规定,给司法实务造成很大的混乱。

一般来说,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

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

3、遵守公司章程;

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

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7、其他法定义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于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东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主要有:

1. 出资(按时足额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2. 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3.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4. 不得滥用公司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

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如下:

1、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参与分红的权利;

3、查阅、复制权;

4、优先认购权;

5、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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