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期限是多久:
(一)当场认定、当场调解
(二)24小时内
1、对交通事故,交通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办理立案或不予立案手续。
2、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上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3、下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移送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事故,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的决定。
4、对于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交通应当在24小时以内对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进行讯(询)问。
(三)1日前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四)2日内
1、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3日内
1、当事人对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2、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
3、对接到报案后,经调查不立案的在3日内将不予立案的依据,当事人的权利等事项,送达报警人。
4、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3日内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5、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调卷公函后,应当在3日内或者按照其时限要求,将交通事故案件调查材料正本移交给人民或者人民。
6、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
(六)5日内
1、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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